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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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公示的期限;

(六)物资公司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四十三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采购人应进行核实论证。

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采购人应委托物资公司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并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将公示情况、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采购方案一并上报采购管理单位审核。采购方案确定后,采购人应委托物资公司将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应在实施单一来源采购前,组织对单一来源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技术性能和成本构成分析,据此确定谈判策略。

第四十五条 采购谈判应在采购小组所有成员在场的情况下,集中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标的质量。

第四十六条 谈判结束后,采购小组应编写采购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谈判日期和地点,采购小组名单;

(二)采购标的的技术性能、质量保证、售后服务以及同类标的价格等情况说明;

(三)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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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报告应由采购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采购报告有异议的采购小组人员,应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小组人员拒绝在采购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四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单一来源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条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谈判情况与采购预期差距较大,或对采购人明显不利,采用其他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可以取代唯一供应商的。

第六章 询价采购

第四十八条 采取询价采购方式进行非招标采购的,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完整、明确。

第四十九条 询价采购应给供应商合理时间进行应答文件的准备。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应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应答文件截止之日前,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应答文件编制的,应在提交应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周知所有接收采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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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顺延提交应答文件截止之日。

第五十条 提交应答文件截止时间后,不得改变采购文件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办法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第五十一条 采购小组应要求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五十二条 采购小组应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采购报告。

特殊情况不能按报价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应在采购报告中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周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询价采购结果明显不合理或偏离市场价格的; (四)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第七章 竞价采购

第五十四条 竞价采购应在集团公司统一建设或指定的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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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制定统一的网上竞价规则、成交规则并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公布。

第五十五条集团公司、分子公司根据物品特点制定竞价供应商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方式,并对供应商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确定网上竞价合格供应商。

第五十六条 网上竞价采购包括采购信息发布、接受报价、发布采购结果及合同签署与执行等活动,全部采购环节和过程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公开。

第五十七条 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公告中应明确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要求、单位、数量、交货方式以及竞价开始和截止时间等。

第五十八条 网上竞价采购公告时间不应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人应当从竞价截止时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5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在电子商务平台予以专栏公告。

规格型号明确的通用物品,在与所有合格供应商事前约定的情况下,公告时间可按约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竞价采购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前提下,按照有效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报价时间截止后,系统自动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

(一) 报价低的排序在前;

(二) 报价相同,按报价时间先后排序。

第六十条 采购人根据规定的成交规则进行合规性审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如认为无必要审查,也可以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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