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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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

一、总则

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城乡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标准是新建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执行的基本标准。办学条件尚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学校,应依据本《标准》逐步改建、扩建。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普通初级中学、完全小学(含民办)。非完全小学(教学点)办学条件基本标准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等参照此标准制定。 本《标准》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1、义务教育学校设置应本着方便学生入学的原则,与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相结合,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科学合理的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2、农村地区原则上每0.5万人以上设一所完全小学,每2-3万人设一所初中,偏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和一年级适龄儿童不足30人的地区可设置必要教学点,中心小学应逐步建成寄宿制小学。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应视区域人口密度合理设置服务半径,保证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和学校适宜规模,并充分考虑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等因素。 3、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建设规模适宜的义务教育学校。农村完全小学每年级为1-4班,城镇完全小学每年级为2-6班,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每年级为4-12班,班额不超过5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每年级为2-4班。

4、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远离物理、化学的污染源、架空高压输电线和高压电缆。学校不应与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毗邻。

5、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

6、校园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做到布局合理,区域分明,互不干扰。

7、校园建筑布局应合理、集中、紧凑,建筑形式、建筑风格、室内布局等应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学校应结合建筑景观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做好校园绿化、美化和人文环境建设,形成优美和谐、特色鲜明的校园环境,充分发挥环境的育人作用。

8、学校应有砖混围墙或铁质栅栏,砖混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配备铁质校门。主要出入口不得紧靠交通主干道,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施划人行横道线,并设置警示标志。

三、学校校舍建设 9、学校建设用地由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等组成。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生源变化趋势,按照科学合理、节约用地、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新建小学、初中,生均用地面积分别不低于22平方米、26平方米。 建筑用地应满足相应学校规模所建教学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等建筑所需用地。体育用地应满足相应学校所需田径、篮(排)球、乒乓球、体育器械等运动场地,以及课间操和课外活动场地所需用地。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等,是美化校园、教学实践和课外活动的重要场所。小学、初中生均绿化用地面积分别不低于3平方米、4平方米。 10、学校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等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严格按照《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8]109号)及《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等标准执行。 11、学校校舍由教学用房(含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1)教学用房(含教学辅助用房)包括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和公共教学用房等。完全小学应至少设置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科学教室、仪器室、计算机教室、多功能教室、图书室、阅览室、体育器材室。初中应至少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仪器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技术教室、计算机教室、多功能教室、图书室、阅览室、体育器材室、心理咨询室。 (2)办公用房应包括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文印档案室、广播社团办公室、卫生保健室、总务后勤用房等。

(3)生活用房包括食堂、教工宿舍、传达值宿室、教工厕所与学生厕所、开水房等用房。寄宿制学校应根据学生住宿人数配置学生宿舍,并相应增加食堂、浴室和教工宿舍等相关生活用房。 12、学校生均建筑面积符合国家建设标准的规定。寄宿制学校应增加相应的学生宿舍和食堂建筑面积,其中农村全寄宿制小学、初中生均建筑面积应分别不低于13.13平方米、15.31平方米。

13、普通教室使用面积和人均使用面积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教室采光玻地比不得低于1:6,课桌面和黑板照度分别不低于150Lx和200Lx并分布均匀。教室地面硬化防滑,课桌椅、黑板、微小气候等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14、学生和教工厕所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硬化防滑,有防雨设施。教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女生应按不超过15人设一个坑位;男生应按不超过30人设一个坑位,按不超过40人设1米长的小便槽。

15、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的人均使用面积,小学不低于3.0平方米,初中不低于3.3平方米,保证学生一人一床,上铺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学生食堂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四、仪器、设备和场地 16、小学生均图书不低于20册,生均教学光盘不低于2碟;初中生均图书不低于30册,生均教学光盘不低于1碟。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l%。配有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工具书、报刊、音像资料、电子图书等。 17、农村单轨制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至少达到《河南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所规定的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第二种配备方案,其他小学均应达到第一种配备方案。初中理科仪器配备达到《河南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所规定的初级中学理科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第一种配备方案。音乐、美术器材的配备不低于教育部I类标准。体育器材配备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要求。 18、学校应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配备现代信息技术设备和其他现代教育技术装备,实现“班班通”,满足师生学习、发展需要。应按最大班额每人1台配备计算机教室,确保学生上课每人1机。农村学校还应按照现代远教工程的要求建设卫星收视系统,配备卫星接收天线、卫星信号接收机、电视机等设备。 19、小学有200米以上环形跑道(包括60米直跑道);初中有300米上环形跑道(包括100米直跑道)。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及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五、学校管理 20、公办学校应足额使用省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寄宿制学校还应配备生活辅导员并纳入教职工编制管理。民办学校教职工的配备,可参照公办中小学的标准执行。

21、学校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100%,并且各学科教师齐全,年龄、职称、性别等结构合理。新补充教师,小学一般应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初中一般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建立教师进修培训机制,教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22、校长必须具有规定的合格学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并经过培训,持有任职资格证书。空缺的校长岗位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公开选拔、择优聘任。

23、教师应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教书育人,钻研业务,因材施教,平等公正的对待每一位学生。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

六、学校管理

24、学校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25、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并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小时。 26、学校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能有效的实施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完善民主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 27、学校应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定期组织学生进行体育达标考核和体格健康检查,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28、学校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七、教育经费 29、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得到落实。教师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中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教师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得到保障,工作和生活条件不断改善。 30、县级政府按规定标准及时拨付学校公用经费,保障学校正常运转与发展。教师进修、培训经费按有关规定予以落实。 31、学校改建扩建和校舍维护改造所需资金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学校不得举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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