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政发【2008】15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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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同时招标文件中必须合理设臵“投标最高限价”,且设臵的“投标最高限价”应低于工程预算价(或标底),防止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行为发生,保障政府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向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提供一定金额的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或保证函。禁止违法转包和分包工程。

第十一条 严禁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肢解后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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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的规范化管理,规定合同的谈判、审核和批准的基本程序,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合同项目内容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代理合同、委托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项目跟踪审计)、材料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合同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建设工程合同文本格式应当采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示范标准文本,合同主体、范围、内容、责任、争议的解决、签章等应清晰、准确、完整、合法。

第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原则:

(一)各类合同应按立项批复单独签订,以便于项目管理和财务竣工决算;

(二)合同签订前工程应具备发包条件,依法招标或比选; (三)合同签订前承包人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履约担保、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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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委托书等资料。

(四)合同文本原件一般不少于六份,其中正本两份。合同审批手续完成后,正、副本由承发包双方各自留存。其中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报合同副本一份交“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建设工程合同文本的初稿由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编制或初审,合同承发包双方就合同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后,形成正式的合同文本,正式合同文本在签订前应报送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签批后,方可正式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一)项目建设责任单位

1、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是合同管理执行机构,负责合同的谈判、拟定、实施和管理;

2、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是全面履行合同的主体之一,同时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内容;

3、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对确需发生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按《浦口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工作细则》、《浦口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签证计量管理工作细则》规定办理;

4、对合同执行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重要事项应当及时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汇报;

5、定期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合同进展情况,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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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施工进度、付款情况、当期发生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所涉及的金额等内容。

(二)“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1、负责对全区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的审核管理,重点对合同价款、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等条款严格把关;

2、负责合同履行过程的动态监督、不定期抽查合同的全面履行情况;

3、掌握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对合同执行的影响情况,控制合同风险;

4、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5、建立合同台帐。

第七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修正、补充、变更或解除:

(一) 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提出需要修正、补充、变更或解除时,应当提出明确的理由和内容,并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二)当承包人提出修正、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时,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三)新增原合同内容以外的委托项目时,当委托项目金额超出相关规定标准时,应当按规定办理发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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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签订补充协议:

1、新增减工程项目或新增减货物引起费用增减,超过原合同金额5%时;

2、合同中工程数量或货物数量变化引起费用增减,超过原合同金额5%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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