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政发[2008]150号文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浦政发[2008]150号文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一种原始凭证,是承包人办理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工程签证单》作为工程验收和工程结算的重要凭证,基本要求是:形式规范、内容真实、计量准确、字迹清晰、尺寸详细、配以简图,必要时配以图片和影像等资料。结算采用原件,复印件无效。

第三十八条 工程签证的责任单位是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责任人是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代表。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对工程签证实行扎口管理和会签制度。

第三十九条 工程签证采用统一印制、标准格式的《工程签证单》填写,特殊签证内容格式自制。签证单一式四联,连续编号。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保留1份、监理单位备案1份、跟踪审计单位备案1份、承包人保留1份作为结算凭证。

第四十条 《工程签证单》由承包人填报,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初审,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代表复核,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备案。《工程签证单》经承、发包双方、监理方以及跟踪审计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工程签证应及时办理,事后补签无效。

第八章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第四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由跟踪审计对清单进行审核,确保清单的准确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确定后,由招标代理和跟踪审计单位采取“背靠背”模式编制工程最高限价,并会同财政局、造价办、

- 9 -

招标代理和跟踪审计单位共同对招标代理及跟踪审计单位的最高限价进行评审,评审后的最高限价上下浮动一定比例后作为招标时的工程最高限价。

第四十四条 工程建设期间,因设计变更或建设单位变更等原因引起单项结算价变更的,由承包人报价,监理及跟踪审计单位审核,报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确认,作为工程结算总价的调整依据。变更造价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确定变更造价后方可实施变更施工。

第九章 建设资金审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工程建设资金根据分级审核、相互监督、严格审批的原则,分类按以下审批流程办理:

(一)工程主体投资审批流程:工程承包人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定期呈报《浦口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资金支付申请书》(以下简称《支付申请书》)→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监理部门、跟踪审计会签《浦口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资金支付证书》(以下简称《支付证书》)审核工程量及造价→财务部门编制《浦口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资金支出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支出汇总表》)经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批准→项目建设责任单位通知承包人出具发票并填制《浦口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专户资金支付申请表》(以下简称《专户支付申请表》)→财政部门审核后集中办理支付。

(二)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审批流程: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根据合同约定填报《支付申请书》→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审核出具《支付证书》→财务部门编制《支出汇总表》主

- 10 -

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批准→项目建设责任单位通知收款单位出具发票并填制《专户支付申请表》→财政部门审核后集中办理支付。

(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管理费审批流程: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开支的日常管理费用,包括人员工资、会议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等管理性质的开支,以批准的项目概算计算可列支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批拨付。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按建设期限和工作实际需要申请,财务部门分工程项目编制《支出汇总表》报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批准→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填制《专户支付申请表》→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到项目建设责任单位。

第四十六条 在建工程按施工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设备投资、待摊投资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每季支付一次。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每季末最后一天停止受理《支付申请书》,当期未及时申报的,顺延至下期再报。特殊情况(如拆迁资金、供电杆线迁移、自来水接水等),特事特办,不受时间限制。

第四十七条 已完工并审计的主体投资和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原则上每年春节前集中受理支付一次。

第四十八条 工程竣工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区审计局审计后,工程款支付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第四十九条 《支付证书》、《支出汇总表》、《专户支付申请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统一格式。

第五十条 报财政部门审核时,《支出汇总表》、《专户支付申请表》一同报财政部门(首次支付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

- 11 -

等;竣工审计的工程提供审计报告),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工程建设资金进行的监督检查,凡未按规定执行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审批

第五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遵循“方案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审核与备案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对突破总概算(预算)限额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须事先送“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方能实施。

(一)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超过投资金额20%以上的;

(二)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超过投资金额15%以上的;

(三)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超过投资金额10%以上的;

(四)1-3项范围内,但工程建设项目的单项变更超过50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三条 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设计方案确定后,工程招标前一个月报送概算;工程正式施工前一个月报送预算;工程竣工

- 12 -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