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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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淮北平原和江淮丘陵区,其中耕地597.17万公顷,划为基本农田507.60万公顷,一般农田89.57万公顷。

土地利用要求:本区要加强和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改造中低产田,逐步提高耕地质量,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积极有步骤地开展农村宅基地的整理退耕,有计划地组织宜耕土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利用,逐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用途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粮、棉、油、菜等种植业生产以及直接为其生产服务的沟渠、农村道路使用;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沟渠、农村道路及其它零星用地按规划节约用地,不得擅自扩大用地规模;除列入生态建设规划实施项目的退耕土地和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以外,不得改变区内的耕地用途,改变耕地用途要严格按程序实行报批;各项建设确需占用区内基本农田,应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并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格审批;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城、镇、村、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或擅自挖沙、采石、取土和堆放固体废弃物;禁止撂荒。

2.林业用地区

总面积为355.64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25.38%,主要分布在皖西山地和皖南山地丘陵区。

土地利用要求:坚持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并举,实施林业“二次创业”,优化林种结构,提高森林覆盖率;逐步实施陡坡耕地退耕还林,搞好水土保持;对珍贵植物资源和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植被,应建立相应的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

用途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供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鼓励区内影响林业生产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严禁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及其他各种防护林的用地;划入各类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业用地要严格执行各项保护区制度,实行特殊的保护措施。

3.城镇及独立工矿建设用地区

总面积为46.62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3.33%,主要分布在淮北平原、江淮丘陵和沿江平原岗丘区。

土地利用要求:充分利用建成区存量土地,积极改造旧城区,提高建筑容积率和土地使用率。城镇人均用地标准全省平均控制在107.44平方米以内,积极复垦废弃土地,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限制工业“三废”直接排入周围环境。新建设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工业小区)要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重点建设好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

用途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及工矿建设,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限制用地规模的任意扩大,100万人以上的大城市原则上不安排新的用地,50万人—100万人的大城市限制在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范围之内,50万人以下的中、小城市实行严格的控制,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区内空闲地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的,要及时恢复耕种;保护和改善区内生态环境,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菜地和基本农田。

4.风景名胜和自然保护区(复区)

总面积为104.04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7.43%,其中自然保护区68.50万公顷,风景名胜区35.54万公顷,主要分布在皖南山地丘陵和皖西山地区。

土地利用要求:按风景名胜和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利用土地。 用途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保护珍贵的动植物资源、代表性的典型植被和自然、人文名胜景观;区内土地使用必须从保护需要出发,严格执行保护区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鼓励区内影响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的其他用地按要求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区内除与保护需要直接相关的设施建设和建筑外,禁止其他各类建设;禁止区内开山炸石、取土制砖、修墓、乱砍滥伐、倾倒废物污水等破坏景观资源的行为。

5.行蓄洪区(复区)

总面积为45.78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3.27%,其中行洪区17处,蓄洪区5处,主要分布在沿江、沿淮区。

土地利用要求:符合行蓄洪区安全建设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 用途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供洪水期临时分流和贮存洪水以及为防洪需要而进行的安全建设使用;区内土地必须按防洪规划的要求,优先保障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用地,其它非防洪建设项目用地必须附具经水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才能批准利用,对居住在经常使用的行蓄洪区内的居民要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区内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七、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本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即具有法定效力,各行署、市人民政府及各用地部门应按照规划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并通过下列措施保证贯彻实施。

1.结合我省省情,开展土地基本国策的宣传和国土观念的教育,提高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要性的认识。

2.制定《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尽快建立、制定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规划管理制度。

3.按照本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分区用途管制规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分区土地的主导、鼓励、限制和禁止用途,实施土地用途管制。

4.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控制性指标,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行业、各部门的产业发展规划涉及土地利用的均要服从本规划。

5.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规划制订中长期用地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按照规划和用地计划加强用地审批管理,实行非农建设项目规划予审制度,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数量严格控制在计划指标之内。

6.编制各种专项用地规划,加强行业规划的用地审核,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规划、城镇建设、乡村建设、开发区、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农、林、牧、水利、水产、交通和大型工矿企事业单位等用地规划,均应符合本规划的要求。

7.各行署、市人民政府应在本规划指导下,结合当地实际,认真

组织编制和修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将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级行政单位。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亦不得违反本规划。

8.实行规划实施领导目标责任制度、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规划公示制度和规划执行监督查处制度。

9.落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措施,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对农村居民点的整理,加大对耕地的保护力度,逐步提高耕地质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10.推进和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完善地产市场。土地的配臵要向市场化转变,实行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地产市场体系,发挥经济杠杆在合理利用土地、调节土地供需矛盾方面的作用。

11.结合日常地籍管理,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掌握规划实施情况,不断改进规划管理方法和手段,按照规定实行规划的定期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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