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达管制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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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管制常识

一、 定义

2.1雷达管制(Radar control):直接使用雷达信息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在使用雷达实施管制业务中,对经雷达识别的航空器提供以下服务:(程序) a.雷达间隔:对航空器配备规定的雷达管制间隔。

b.雷达监视:对利用通常领航方法飞行的航空器进行雷达跟踪,当发觉该机脱离准许的飞行航线时,通知该机并提出建议;

c.雷达引导:指出航空器的应飞航向,并进行飞行航线的引导。 d.协助对失事航空器的搜寻与救援。

(注:进近雷达管制与雷达进近管制的区别:[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进近雷达管制相对应程序管制,是一种管制方式;雷达进近相对应仪表进近、目视进近而言,是一种进近方式。] 进近雷达管制的任务是用于引导进场的航空器,使之从航路阶段过渡到可以利用机载和地面设备进入最后仪表进近的某点或监视雷达进近、精密雷达进近、目视进近的某点;用于引导离场的航空器使之离开机场管制塔台区域后尽快到达巡航高度层,或缩短飞行航径,简化离场程序。雷达进近管制是指航空器按照标准仪表程序进近时,雷达管制员利用监视雷达进行的监视雷达进近或者利用精密进近雷达进行的精密雷达进近。实施雷达进近管制时,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向航空器提供有关最后进近的方位和相对跑道入口距离的情报。分别为监视雷达进近管制时,应当向航空器提供应飞高度;精密雷达进近管制时,应当向航空器提供下滑航径的引导。)

2.4一次监视雷达(PSR):利用无线电反射信号的监视雷达系统。(4444) 2.5二次监视雷达(SSR):利用发射机/接收机和应答机的监视雷达系统。 2.6雷达目标(Radar Target):分为一次和二次雷达目标:

a.一次雷达目标:利用一次雷达把航空器的回波在雷达显示器上显示出来的影象。 b.二次雷达目标:二次雷达应答机的应答波在显示器上显示出来的尾迹。

2.7雷达识别(Radar Identification):将某一特定的雷达目标或雷达位置符号与某特定航空器相关联的过程。

2.8雷达看到(Radar Contact):在雷达显示器上可以看到和识别的特定航空器的雷达反射脉冲或雷达位置符号的存在状况。

(注:在英语的管制通话中,首次与该航空器联络时,通常使用\CONTACT\当使用需位置报告的雷达识别法时,使用\) 2.11雷达间隔(Radar Separation):当航空器的位置信息来源于雷达时所采用的管制间隔标准。 2.12雷达监控(Radar Monitoring):使用雷达向航空器提供有关明显偏离预定飞行航径,包括偏离空中交通管制放行许可条件的情报和通报。(4444)

2.13雷达引导(Radar Vectoring):使用雷达以明确的航向形式,向航空器提供导航。(4444)

二、 雷达系统 3.1雷达系统的运行

3.1.2一次监视雷达和二次监视雷达可用于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既可单独使用也可联合使用。 3.1.3一次监视雷达应当在二次监视雷达不能达到空中交通管制要求时使用。

3.1.4二次监视雷达系统,特别是具有单脉冲技术及S模式和数据链能力的系统,可作为主要雷达监视系统单独使用。

3.3雷达服务的提供

3.3.2通常情况下,进近扇区管制席位同时提供雷达服务航空器的数量最多为8架。管制单位可根据本管制区的环境、设备、人员技术等实际情况确定本管制扇区管制席位同时可提供雷达服务航空器的最大数量。

三、 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

4.3二次雷达应答机编码的使用

4.3.3 航空器应配备有4096个编码、A/3及 C模式或 S模式的二次雷达应答机。(程序) 4.3.7指定编码或指示变更编码后,在显示器上未显示出该编码时,应指示重拨编码。指定重拨编码后显示器上的显示仍无改变时,应要求证实航空器设定的编码。如果编码不一致的问题无法解决,可指示航空器停止使用应答机,并通知相关管制单位。(4444)

4.3.8根据需要,可以指示航空器将应答机置于\等待位\或\低灵敏度\,但不再需要时应尽早指示恢复正常应答。(程序)

4.3.9应答机不工作或工作不良时,应将此通知有关的航空器,并终止对有关航空器的雷达管制和通知相关管制单位。(程序)

4.3.10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应当使用下列特殊编码: a.空中遇到非法干扰时,使用A7500; b.无线电失效时,使用A7600; c.紧急和遇险时,使用A7700。 4.4高度模式的使用

4.4.1雷达显示屏上显示的C模式高度,其精度容差值为90米。

4.4.2雷达管制员与航空器建立雷达识别后,应尽快对其C模式高度显示的精确度进行至少一次核实。

4.4.3核实须通过与航空器报告的高度情报进行比较来完成。故雷达管制员在与航空器建立联系时应当要求航空器驾驶员证实高度,但下列情况除外: a.航空器驾驶员报告了高度;

b.管制员为正常上升和下降的航空器指定了一个新的高度;

c.航空器高度已经被确认,雷达数据表明航空器在指定的高度上飞行 ; d.航空器为从本系统中其他席位或扇区移交过来的。

4.4.4如高度信息在认可的容许值之内,无须将此核实结果通知航空器。(4444)

4.4.5发现高度信息不是在允许的误差值内的,应当通知航空器驾驶员检查气压拨正值的设定和证实航空器的高度。

4.4.6经采取措施无效时,应当要求航空器驾驶员停止使用C模式;或为防止航空器位置和识别信息丢失,仍允许使用C模式,但不作为提供航空器垂直间隔的依据。上述情况应当通知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4.4.7 利用显示器上显示的C模式高度确定航空器飞行高度的原则是:

a.航空器的C模式高度显示在某一高度上下各90米范围内时,则可认为保持在该高度上飞行;

b.航空器的C模式高度显示在预定方向的原高度上改变90米以上时,则可认为已离开该高度;

c.航空器上升、下降穿越某一高度时,只要其C模式高度显示在预定方向上穿越此高度上下90米时,则可认为已穿越该高度;

d.航空器到达某一指定高度,只要经过三次更新的C模式高度显示均在该高度上下90 米范围内,即可视为已到达指定高度。

五、雷达管制程序 5.2航空器的雷达识别

5.2.1在向航空器提供雷达管制服务前,雷达管制员应当对航空器进行识别确认,并保持该识别直至雷达管制服务终止。

5.2.2当失去识别时,应当立即通知该航空器,并重新识别或终止雷达服务。(注:连续三次以上扫描仍得不到目标足以保持航空器的识别时,原则上应视之为该航空器的雷达识别消失了。(程序))

5.2.3首次建立对航空器的雷达识别或暂时失去目标后重新建立对航空器的识别的,应当向航空器通报其已被识别。

5.2.5使用二次监视雷达的,可以通过下列程序识别航空器: a.观察到雷达显示有航空器按指示调定的应答机编码;

b.观察到仅有一个雷达目标,显示有航空器按指示使用特殊位置识别功能的信息; c. 对于设定某一指定编码的航空器,观察其遵守指令的情况; d.通过雷达识别移交。

5.2.6使用一次监视雷达时,可以通过下列程序识别航空器:

a.航空器起飞后,其雷达目标在起飞跑道端2千米以内被发现;

b.当观察到仅有一个雷达目标,与雷达视频图上某点的相对位置与航空器的报告位置一致,其显示的航迹与航空器报告的航迹或计划航迹相符。

c.观察到仅有一个雷达目标,按照指示做不小于3 0度的识别转弯;(注:使用此识别时应注意避免航空器转弯时脱离管制区或雷达覆盖区,或使航空器低于最低安全高度,或最低引导高度)

d.通过雷达识别移交。 5.3.雷达识别的移交

5.3.2进行航空器雷达识别移交的方法如下:

a.两个雷达管制席相邻或者使用同一显示器时,移交方直接在接受方显示器上指出雷达位置指示符的名称;

b.两个雷达显示屏上都标有同一地理位置或导航设备,利用通信设备说明航空器距上述位置的相对方位和距离,必要时,应当指明航空器的航向; c.利用自动化手段指定雷达位置指示符的名称;

d.当S模式覆盖有效时,将装有S模式航空器识别功能的航空器通知接受方;

f.移交方雷达管制员指示航空器变换编码或用特殊位置识别,接受方雷达管制员予以证实。 5.4位置报告

5.4.1在下列情况下,管制员应当向航空器通报其位置: a.航空器第一次被识别时;

b.航空器驾驶员要求提供服务时;

c.航空器报告的位置与雷达管制员根据雷达观察到的位置有显著差别时;

d.雷达引导后,如果现行指令使航空器偏离其原规定的航路,指示航空器恢复自主领航时; e.结束雷达服务前,如果观察到航空器偏离原规定的航路时。 5.4.2.通过下列方式进行雷达识别的可不用通报航空器位置:(4444) a.根据航空器的位置报或起飞识别;

b.通过使用指定的二次雷达编码或S模式,并且观察到航空器显示位置与其现行飞行计划一致;

c.通过雷达识别的移交。

5.4.3提供给航空器的位置情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a.相对于一个显著的地理位置;

b.到一个重要点、航线上一个导航设备的方位和距离; c.距一个已知位置的方向和距离;

d.作最后进近的航空器距接地点的距离。 5.5雷达引导

5.5.1雷达管制员应当通过指定航空器的应飞航向实施雷达引导。 5.5.2实施雷达引导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a.在管制区域内,除为了符合间隔、安全、减少噪声、操作方便的要求或者在航空器驾驶员提出要求时,应当尽可能允许航空器维持其自主领航;

b.应当引导航空器尽可能沿便于航空器驾驶员利用地面设备检查自身位置及恢复自主领航的路线飞行,避开已知危险天气。

c.在开始引导航空器时,除无须解释也能明白外,应当通知航空器驾驶员引导的意图。 d.除非要实施雷达管制移交,否则不得将航空器引导至距雷达管制区域界限5公里之内,或当雷达最低间隔大于10公里时相当于规定间隔一半的的距离以内。(4444) e. 除非另有协议,应当在本管制空域内实施引导; f. 应当在雷达覆盖范围内允许航空器恢复自主领航;

g.应当保证被引导的航空器始终保持在最低引导高度以上。

5.5.3雷达引导终止时,如发现现行指令已使航空器从原指定路线改航,应当通知航空器其所在的位置,指示其恢复自主领航。

5.5.4引导航空器离开指定的程序时,应当发布高度限制。 5.6雷达服务终止

5.6.1下列情况可终止雷达服务:(程序)

a.雷达引导飞向最后进近航迹按照仪表进近程序着陆或者已被机场塔台看到时。 b.准许目视进近并已指示航空器与机场塔台建立通信联络时。 c.雷达进近结束时。

5.6.2雷达管制服务中断或终止时应当立即通知航空器,但在下列情况可不必通报: a.航空器改为目视飞行;

b.航空器已经着陆,或已经按指令转换到其他频率上; c.航空器已经结束精密雷达进近。

六、雷达在管制服务中的使用 6.1雷达管制的职责

6.1.1雷达管制的服务可提供下列职责:(4444)

a.提供必要的雷达服务以改善空域的利用,减少延误,提供直飞航路与更合理的飞行剖面,以及增加安全性;

b.向离场航空器提供雷达引导,以迅速而有效地实现离场流量,同时使离场航空器得以迅速爬升至巡航高度;

c.向航空器提供雷达引导以消除潜在的飞行冲突;

d.向进场航空器提供雷达引导以建立迅速有效的进近次序; e.提供雷达引导以帮助驾驶员导航;

f.当航空器通信失效时,提供间隔和正常的交通流量; g.保持雷达对空中交通的监控;

h.可以向非雷达管制员提供有关航空器的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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