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品屡遭国外反倾销的深层原因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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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品屡遭国外反倾销的深层原因剖析

根据各种形式资料记录,1979年8月欧共体起诉我国出口的糖精钠倾销,这是我国出口产品首次遭遇反倾销。1980年7月美国起诉我国出口的薄荷醇倾销。这两起案件拉开了世界各国对华反倾销的序幕。从1979年8月到2004年6月底世界各国对华反倾销案件累计高达584起,影响了我国数百亿美元的出口。国外反倾销已对我国出口商品构成严重威胁,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堪称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一股黑旋风,不可等闲视之。对我国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和地区依次有美国110起,占18.8%;欧盟104起,占17.5%,印度72起占12.5%;阿根廷41起,占7.2%;澳大利亚40起,占7%。以上五方总计367起,占584起案件的62.8%。

2.1中国产品屡遭国外反倾销的国际原因: 2.1.1经济低迷导致当今世界反倾销具有扩大化的趋势

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学家最近表示,鉴于世贸组织对各国反倾销行为约束比较软弱,因此即使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倾销存在,某一国产品仍然可能被认为是倾销,反倾销规则的这种软弱性使得反倾销与世界经济形势的起伏紧密相连,每当世界经济形势低迷的时候,反倾销往往成为世界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首选方案, 世贸组织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随着新经济泡沫的破裂,世界经济开始转向低迷,全球外国直接投资(FDI),尤其是IT领域投资大幅减少;加上2001年的“9·11事件”的影响,以及随之而来的世界反恐战争、美伊战争等种种不利因素的影响,世界经济更是雪上加霜。2001年,按美元计算的全球商品贸易额下降了4.5%,为10年间全球商品贸易下降幅度最大的-年。全球工业制成品出口下跌了2.5%,此外,自1983年以来一直增长的服务贸易,却在2001年中出现了第一次下跌。

在世界经济这种普遍不景气的情况下,贸易保护主义在世界范围内逐渐抬头。英国《金融时报》公布一项统计数据表明,20世纪90年代,全球反倾销案平均每年发生232起,2000年发生了251起,而在2001年,反倾销案的数量陡然之间增加到了348起,2002年稍有下降,但是也在300起以上,仅2002年下半年就达到149起。

2.1.2中国经济迅速崛起导致中外经贸领域摩擦加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焕发了勃勃生机,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了连续的高增长、低通胀的大好局面,经济增长的质量也明显提高,这与周边国家金融危机频频、世界经济持续低迷形成了鲜明对比。中国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第四大贸易国。据统计,在全球150个发展中国家中,

60%的工业制成品出口主要来自中国和墨西哥等5个发展中国家。随着中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中国产品和服务贸易的增长趋势将仍然持续下去。

由于中国产品出口的强劲增长,这些年来,中国对美国、欧盟、日本几大贸易伙伴始终保持着大量的贸易顺差;据国际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数据表明,2002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354亿美元,比2001年增长104%,2002年末,我国外汇储备2864亿美元,比2001年末增加742亿美元。中国成为世界上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之一。

中国海关提供的最新统计数字显示,2003年,中美双边贸易额首次突破千亿美元,达到1263亿美元,其中,中国从美国进口额达到338.6亿美元,出口约924.7亿美元,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接近600亿美元。

从宏观上看,贸易收支的持续不平衡以及扩大的趋势使得中外宏观经济摩擦成为不可避免的焦点问题,2003年甚嚣尘上、弥漫全球的人民币升值呼声就是这种摩擦的尖锐反映。另外,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看,由于受发达国家的产业转移等因素的影响,中国成为世界制造中心的态势已经初见端倪,而市场往往呈现此消彼涨的形势,价廉物美的中国产品肯定会得到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这与工业化国家老牌企业,尤其是传统行业企业肯定会产生冲突,这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所以说,中国经济的快速崛起必然要改变传统的国际经济格局,可以预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中国与传统经济强国在经济领域的摩擦只会增加,不会减少,反倾销只不过是一种冠冕堂皇的手段而已。

据WTO秘书处统计,1980年代各国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共64起,年均6.4起,占世界反倾销案件总数4.6%,1990年代各国对我国反倾销案件共306起,占世界总数的13.2%,年均30.6起;2000-2003年各国对华反倾销案187起,占总数的16.4%,年均46.8起。去年上半年已达25起。从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到2003年底的9年里,世界各国反倾销立案总共2416起,其中对华反倾销案竟高达366起占14.7%,而我国1995年出口额仅占世界总出口额的3.0%,2003年也只占到5.9%。我们赞成按国际贸易规范促进出口,反对以倾销的方式扩大出口;同时也反对以反倾销为借口,推行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客观地讲,中国的企业没有能力对外倾销产品。而实际上,进入1990年代以来中国已超过日本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

2.1.3很多国家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中国之所以成为世界上反倾销最大的受害者,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西方发达国家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而把中国当作非市场经济国家。

而非市场经济地位给中国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其一,由于不把中国视作市场经济国家,中国企业产品的国内价格不算数,

于是其它国家便采用替代国可比价格,这是一把有弹性的尺子,没有准头!2000年6月5日结案的美国浓缩苹果汁案就充分说明这一点。浓缩苹果汁的主要原料是苹果,因此使用什么样的苹果计算生产成本就成了决定胜负的关键因素。在初裁时美国商务部使用的是摆在印度超市里送礼用的上等苹果,山东的企业的倾销幅度高达91%!而当被我方律师纠正后,山东这家企业的倾销幅度竟降到零,打胜了官司!

1999年7月欧盟对中国彩电反倾销竟将新加坡作为替代国计算中国彩电的生产成本。新加坡劳动力成本比中国高出20倍,这使得中国彩电出口产品成本被大大高估,与低廉的销售价格相比,所谓倾销的指控自然成立。不难看出,使用这种替代国办法中国出口企业很难打胜官司。

其二,中国企业难以胜诉,客观上又进一步刺激外国企业对我国出口产品提起更多的反倾销同时也打击了我国企业应诉的积极性,形成恶性循环。 其三,因使用替代国计算中国出口产品成本,中国企业弄不清自己的出口产品定什么价位才不会被人投诉,无法主动避免被诉倾销的风险。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已历时25年,现在中国市场上的商品超过98%是按市场定价的。一个国家是否市场经济关键要看企业的运行机制。我国的企业早已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并非由国家来控制。这早已是众所周知有目共睹的事实。

中国记者于 2003年6月10日在伦敦英国皇家国际事务研究院亚洲部就反倾销发表讲演时曾发问于会场听众,是中国更加市场化还是俄罗斯更加市场化,听众齐答“China”!但是2002年6月美国和欧盟就承认俄罗斯是市场经济国家;2003年5月美、欧又给予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市场经济地位。WTO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入世已近三年,俄罗斯至今还未入世。在这里起作用的不是经济因素,而是政治因素。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世界对中国不公平,是歧视性的。 2004年4月14日,新西兰宣布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从而实现了在西方发达国家中零的突破。同日,温家宝总理在会见美国副总统切尼时,正式向美国提出了“承认市场经济地位”的要求。此后,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等国先后宣布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美国于6月3日,欧盟于6月14-15日分别举行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听证会,美国的六条,欧盟的五条均是对中国的苛求、刁难。美国提出的货币可自由兑换完全是苛求,在西方均承认其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中有40多个国家的货币不可自由兑换,丝毫也没有影响其市场经济地位。怎么到了中国就不行了呢?欧美对中国的苛求是不合情理的。 2.2中国产品屡遭国外反倾销的国内原因:

2.2.1中国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中表现出来的低素质是主要内因

1.中国企业出口产品往往重量不重质,参与国际竞争缺乏长期战略眼光和可行的战略方案,不重视品牌的塑造,主要采用价格竞争的方式开拓国际市场,而价格竞争往往会将竞争各方拖入倾销的深渊。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国家外贸体制逐渐放松管制的情况下,一些中小企业也参与到国际化经营的大军中来,由于竞争处于无序状态,企业与企业之间互相拆台、大打价格战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不仅使得所有中国企业难以持续经营,而且给了国外企业和政府以反倾销的口实。而在遭到国外反倾销以后,很多企业又大都不具备应诉国外反倾销的实力和动力,因此,最终导致国外市场对所有中国企业统统关闭。在众多的反倾销案例中,往往是少数几家企业的严重倾销行为,毁坏了所有中国企业出口国外市场的大好前程。

2.中国企业对国外反倾销危害性认识不足、准备不充分。从已发生的案例来看,中国企业对于越来越严重的反倾销危害性认识不足,这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案态度不积极;第二,企业内部没有建立起高效的反倾销机制。

最近几年,中国企业应诉率上升,但是仍然有大约1/4的案件不应诉。以1998年欧盟诉中国硅铁产品反倾销案为例,当时,欧盟分别向中国的37个出口商发出调查问卷,但没有得到任何答复。各国反倾销法中都有一项重要规则,即“可获得最佳资料”,如果主理机关向被调查方(倾销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等)发出的调查问卷得不到答复,得不到可靠的资料,或对方不配合调查人员提供有效证据,则主理机关可偏听偏信申请方的资料,并依此作出裁定。因此不应诉会招致严重的惩治性后果。

另外,目前,国内企业普遍缺乏应付国外反倾销的机制,缺乏专门的管理机制和训练有素的人才。在日本和韩国,大企业内部都有负责反倾销的专职人员,可以迅速提交与反倾销相关的应诉材料,运用各种因素和力量对案件的裁定施加影响,力争使得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付出最小的代价,获得最高的收益。而中国企业在这方面的差距相当大,往往仓促上阵、心有余而力不足,兴师动众、付出很大成本,但是处处被动、效果不佳。 2.2.2缺乏对国际竞争对手的了解

反倾销案件必须首先有起诉方才可能成立,而发达国家大多数产业往往被几家跨国公司垄断,因此,跨国公司往往成为反倾销案的主诉方,而且跨国公司已经与母国政府形成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在一个案件中,跨国公司是否参与起诉,以及它们在案件中的态度将直接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产生重大影响。反倾销实质上是跨国公司对全球市场原有格局的维护,是中国企业和跨国公司进行的一场关乎中国企业命运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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