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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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发布时间:2011-11-03 15:36:43 阅读数:55

GB18584-200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使用的木家具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使用的各类木家具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682-1992 分析试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neq ISO 3696:1987)

GB/T 9758.1-1988 色漆和清漆 “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1部分:铅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双硫腙分光光度法(idt ISO 3856.1:1984)

GB/T 9758.4-1988 色漆和清漆 “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4部分:镉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极谱法(idt ISO 3856.4:1984)

GB/T 9758.6-1988 色漆和清漆 “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6部分:色漆的液体部分中铬总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idt ISO 3856.6:1984)

GB/T 9758.7-1988 色漆和清漆 “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7部分:色漆的颜料部分和水可稀释漆的液体部分的汞含量的测定 无焰原子吸收光谱法(idt ISO 3856.7:1984) GB/T 17657-1999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甲醛释放量

家具的人造板试件通过GB/T 17657-1999中4.12规定的24h干燥器法试验测得的甲醛释放量。

3.2、可溶性重金属含量

家具表面色漆涂层中通过GB/T 9758-1988中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得可溶性铅、镉、铬、汞重金属的含量。 4、要求

木家具产品应符合表1规定的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表1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项目 限量值

甲醛释放量(mg/L) ≤1.5

重金属含量(限色漆) mg/kg 可溶性铅 ≤90 可溶性镉 ≤75 可溶性铬 ≤60 可溶性汞 ≤60

5、试验方法

5.1、甲醛释放量的测定 5.1.1、原理

利用干燥器法测定甲醛释放量基于下面两个步骤:

第一步:收集甲醛:在干燥器底部放置盛有蒸馏水的结晶皿,在其上方固定的金属支架上放置试件,释放出的甲醛被蒸馏水吸收,作为试样溶液。

第二步:测定甲醛浓度:用分光光度计测定试样溶液的吸光度,由预先绘制的标准曲线求得甲醛的浓度。 5.1.2、仪器 5.1.2.1、金属支架。 5.1.2.2、水槽。 5.1.2.3、分光光度计。

5.1.2.4、天平 ——感量0.01g; ——感量0.0001g。 5.1.2.5、玻璃器皿 ——典价瓶:500mL;

——单标线移液管:0.1 mL,2.0 mL,25mL,50 mL,100 mL; ——棕色酸式滴定管:50 mL; ——棕色碱式滴定管:50 mL;

——量筒:10 mL,50 mL,100 mL,50 mL,500 mL; ——干燥器:直径240mm,容积(9~11)L; ——表面皿:直径为(120~150)mm;

——白色容量瓶:100 mL,1000 mL,2000 mL; ——棕色容量瓶:1000 mL; ——带塞三角烧杯:50 mL,100 mL;

——烧杯:100 mL,250 mL,500 mL,1000 mL; ——棕色细口瓶:1000 mL; ——滴瓶:60 mL;

——玻璃研体:直径(100~120)mm; ——结晶皿:直径120mm,高度60mm。 5.1.2.6、小口塑料瓶:500 mL,1000 mL。 5.1.3、试剂

——碘化钾(KI):分析纯; ——重铬酸钾(K2Cr2O7):优级纯; ——硫代硫酸钠(Na2S2O3·5H2O):分析纯; ——碘化汞(HgI2):分析纯; ——无水碳酸钠(Na2CO3):分析纯; ——硫酸(H2SO4):ρ=1.84g/mL,分析纯;

——盐酸(HCL):ρ=1.19g/mL,分析纯; ——氢氧化钠(NaOH):分析纯; ——碘(I2):分析纯; ——可溶性淀粉:分析纯;

——乙酰丙酮(CH3COCH2COCH3):优级纯; ——乙酸铵(CH3COONH4):优级纯; ——甲醛(CH2O):浓度35%~40%。 5.1.4、试件制备 5.1.4.1、试件取样

试件应在满足试验规定的出厂合格产品上取样。若产品中使用数种木质材料则分别在每种材料的部件上取样。

5.1.4.2、试件应在距家具部件边沿50mm内制备。 5.1.4.3、试件规格:长(150±1)mm,宽(50±1)mm。 5.1.4.4、试件数量

试件数量共10块。制备试件时应考虑每种木质材料与产品中使用面积的比例,确定每种材料部件上的试件数量。 5.1.4.5、试件封边

试件锯完后其端面应立即采用熔点为65℃的石蜡或不含甲醛的胶纸条封闭。试件端面的封边数量应为部件的原实际封边数量,至少保留50mm一处不封边。 5.1.4.6、试件存放

应在实验室内制备试件。试件制备后应在2h内开始试验,否则应重新制作试件。 5.1.5、试验步骤 5.1.5.1、溶液配置

5.1.5.1.1、硫酸溶液(1mol/L):配制方法见GB/T17657-1999中的4.11.5.2。 5.1.5.1.2、氢氧化钠溶液(0.1mol/L):配制方法见GB/T17657-1999中的4.11.5.2。 5.1.5.1.3、淀粉溶液(1%):配制方法见GB/T17657-1999中的4.11.5.2。

5.1.5.1.4、硫带硫酸钠标准溶液(1mol/L):配制方法见GB/T17657-1999中的4.11.5.2。 5.1.5.1.5、碘标准溶液(0.5mol/L):配制方法见GB/T17657-1999中的4.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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