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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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 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服务,保障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卫计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6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省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下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及省经办机构指定异地就医结算的开户银行(下称“开户银行”)等单位适用本规程。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分级管理,省经办机构负责建设省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平台(下称“省平台”),总体组织协调及保障各统筹地区间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市经办机构负责建立本地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平台(下称“市平台”),负责市平台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相关数据信息,确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条 按照“参保地待遇、就医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异地就医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按参保地政策享受相关待遇,并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核算;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异地就医的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条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支付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下称“三个目录”)执行。

第二章 异地就医人员与登记

第五条 异地就医人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持社会保障卡在我省参保地以外的统筹地区(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通过省平台结算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具体分类如下:

(一)长期异地就医:

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异地居住人员;

2.在同一异地居住、工作(学习)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异地转诊: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参保地之外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三)学生异地就医:在校学生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以上情形的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下称“异地就医人员”)在按照参保地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实现直接结算。

第六条 长期异地就医的登记。异地就医人员因异地居住、工作(学习)等原因应事先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并按规定选取居住地1-3家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异地就医的医疗机构。

第七条 异地转诊的登记。异地就医人员因病需转诊至本市外住院治疗的,按规定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并选定1家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转诊治疗的医疗机构。特殊情况(如急诊)可先就诊,同时异地就医人员或家属通过书面、电话等方式向参保地经办机构补办异地转诊手续。

第八条 市经办机构应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异地就医人员信息按要求上传至省平台。

第九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定时在市平台核查异地就医人员信息,及时更新维护,并将变化的信息及时上传至省平台,保证本地区异地就医人员医疗结算费用的实效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异地就医人员办理了异地就医登记后,因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因异地就医人员未及时申请变更导致信息不准确,影响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处理。

第三章 异地就医定点管理

第十一条 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市经办机构应在基于异地就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本统筹区内医疗服务水平较高、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较好、信用等级高、已实行联网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收集医疗机构填写的《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报送表》(详见附件1),并将信息上传至省平台。如需调整,市经办机构应重新收集附件1,连同书面说明报省经办机构。省经办机构汇总各市上报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备选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并通过省平台向各地市公布。

市经办机构可按本市参保人就医情况从省公布的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中选择,填写《 市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确认表》(详见附件2),上报省经办机构备案。如需调整,市经办机构应重新填写附件2,连同书面说明上报省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 签定协议。省经办机构与市经办机构签订基金结算授权协议,共同做好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市经办机构将本地区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本地协议管理,明确各自职责,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就医地经办机构受参保地经办机构委托对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服务的监督,异地就医人员就医情况纳入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分级管理、信用等级评定。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由就医地经办机构按照政策处理,参保人违规行为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 标牌发放。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标牌由省经办机构统一制作并发放,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显着位置悬挂标牌。

第十五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解除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的,应将处理结果及时报省经办机构并收回标牌,由省经办机构在省平台更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更新后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

第四章 异地就医人员就医登记

第十六条 异地就医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出示本人有效的社会保障卡(或有效的就医凭证)、身份证明(儿童提供户口簿),由接诊的医疗机构办理异地就医身份确认和就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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