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中小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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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中小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3 会计信息披露失真对中小投资者的影响

证券市场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因此信息对于投资者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在很大程度上指导着社会资金的流向,也就是影响投资者的决策。信息的准确充分和及时获得可以降低证券市场不确定的风险,对投资者有着重大的意义。可以说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是中小投资者制定投资决策的前提条件,准确充分及时的会计信息披露就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障基础。

3.1影响中小投资者的决策

从中小投资者本身来看:上市公司披露失真和不及时的会计信息披露也就是在向投资者传达一种虚假和滞后的“意图”,中小投资者根据这些失真和不及时的会计信息所得出的结论和做出的决策往往是不正确的,从而导致中小投资者投资的失利,而中小投资者本身资金量就小,一次失败就可能一蹶不振,退出投资市场,可以说披露的虚假失真的会计信息对中小投资者来说不亚于“砒霜”。

3.2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

中小投资者本身缺乏可靠的信息来源和专业的信息鉴别能力,面对上市公司披露的息良莠不齐的会计信息,难以分辨出真实可靠的信息,很容易受失真信息的误导,做出错误的决策蒙受经济损失。当中小投资者利益被损害的时候,另一个问题又摆在他们面前:如何维权?中小投资者本身处于弱势的一方加上打官司的高“门槛”。

如2012年5月7日9时30分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的绿色大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

绿大地是“云南省最大的绿化苗木种植企业,云南省惟一一家国家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一级资质的企业”。2006年11月,绿大地首次上市被否,2007年10月,该公司二次过市,两个月后登陆深交所,成为云南省首家登陆中小板的民营企业。凭着虚假的业绩,绿大地发行2100万股,发行价16.49元,融资3.46亿元,承销商为联合证券。2008年1月,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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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价一度冲高到63.88元的最高点。2009年8月,云南证监局发现绿大地在业绩、资产和关联方交易等方面存在重大虚假信息披露。2010年3月份,证监会立案稽查,经过5个月的实地调查,调查组认为绿大地及相关当事人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五项罪名。上市前,绿大地公司虚增资产7011万元、收入2.96亿元,上市后虚增资产2.88亿元、收入2.5亿元。起诉时,官渡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名却只剩下欺诈发行股票罪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两项。2011年12月,昆明市官渡区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绿大地罚金400万元,约为其募集资金的1%;以同罪名判处公司原董事长何学葵、公司原财务总监蒋凯西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所有案犯均被当庭释放,无人获实刑。这一判决之轻,引起市场不满,2012年1月31日,绿大地收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抗诉书》,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审审级违法。发回重审,且审理机关变更为昆明市中院。

绿大地的造假行为可分为发行阶段初始信息披露虚假陈述(招股说明书存在重大虚假内容)和交易阶段持续信息披露虚假陈述(2007年-2009年连续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虚增资产和营业收入)。这些行为给中小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自去年12月起3个月内绿大地股价由40元左右跌到20.70元,到今年5月15日绿大地的收盘价为11.65,很多股民在这次欺诈上市案中损失惨重,不愿意再投入资金上诉,甚至一部分股民直接退出证券市场。截止2011年12月6日虽然有几百名股民联系到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但准备提起诉讼、寄诉讼材料的却只有二三十人。

3.3 扰乱投资市场经济秩序

在中小投资者没有正式成为股东的时候,掌握的信息少,只能了解到公司的基本情况和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失真的会计信息很可能造成一些优于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在中小投资者信息不足的情况下反而被淘汰出市场,而那些只是平均水平甚至是低于平均水平的公司反而得到中小投资者的资金注入而在市场上存活。这样此消彼长,形成“畸形”的劣胜优汰,长此以往,甚至形成一种鼓励上市公司披露不实的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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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化”财务报表的不良风气,必然不利于中小投资者和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扰乱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

所以说,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和中小投资者获取信息并不是单纯一方提供一方获取的关系,两者实际上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互相作的。从单一的角度看,充分的披露会计信息好像只是满足了中小投资者的需求,甚至过多的披露会计信息会暴露自身的不足百害而无一利。实际上,充分的披露会计信息不仅可以满足投资者事实上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还可以在心理上给中小投资者“安全感”更好的达到其筹资的目的。上市公司在提供信息的同时也引导了中小投资者对信息质量的需求,对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都是有益的。促进证券市场成熟,更好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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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建议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打击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在探讨如何治理这些问题时要明白,想要一蹴而就予以解决所以问题是不可能的。通过前面对我国会计信息现状的分析,得出相应的对策。

4.1提升中小投资者鉴别能力和维权能力

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是中小投资者最重要的信息来源,提升中小投资者对信息的鉴别能力就十分重要了,如何在繁多的信息中识别出需要的和重要的,不但要依靠中小投资者自身的素质和经验,还需要政府和社会的作用,如打击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大师”,加强对各种财经节目的监管。

提升中小投资者的维权能力有两个方面:

一是提升中小投资者的法律维权意识,在虚假披露给自己造成损失的时候要勇于用法律的手段捍卫自己的权益。这个就需要国家加强相关二是降低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加强索赔机制的建设。仅仅让中小投资者“懂法”和“有法可用”是远远不够的,还有一个影响股民维权的原因就是诉讼费用和诉讼时间。高额的诉讼费用和冗长的诉讼耗时也是一阻碍中小投资者法律维权的“门槛”。在过去10年的股民维权案例中,大部分案件都以和解告终,股民大多能获赔损失金额的70%—80%,真正能拿回全部损失的非常少再加上耗费的时间和诉讼费用,使得很多股民因为成本的原因放弃维权。这个就需要政府给予更多的法律援助,建立强有力的索赔机制,让中小投资者在诉讼结果出来的时候不但拿到一张胜诉的纸条而是真正的取得赔偿。同时让中小投资者认识到如果违规的上市公司没有说到惩戒,最终受损的还是中小投资者本身,让更多的上市公司引以为戒。

方面的法律建设和普及,要让中小投资者不但“懂法”,还用“有法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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