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海 事 局 办 证 须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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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员出入境证书核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

说明:1.在连云港和盐城地区注册的单位和机构的申请,由连云港局负责实施; 2.上述地区以外的申请由江苏海事局负责实施。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具有海员证申办资格的单位

具备条件:1.年满18周岁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

3.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渔船船员按照农业部公布的体检标准); 4.已取得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适任资格; 5.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6.无海员证管理规定中禁止或者限制办理海员证的情形; 7.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 提交材料:1.《海员证申请表》; 2. 办理海员证批件;

3.《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4.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仅初次申请时); 5.《海员体格检查表》(仅初次申请时);

6. 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及其复印件;

7. 政审批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 8. 适任证书或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9. 提供规定规格的数码照片;

10.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6.《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海员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海员出境证明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

说明:1.在连云港和盐城地区注册的单位和机构的申请,由连云港局负责实施; 2.上述地区以外的申请由江苏海事局负责实施。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船员所在单位、船员派出单位

具备条件:1.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并且证书的有效期距届满之日不少于6个月;

2.已合法获得赴境外船舶担任船员职务的确定任务,具有船员所在单位的派遣文书、境外代理机构的担保文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提交材料:1. 《海员出境证明申请表》; 2.海员证及其复印件;

3.外派船员还需提交境外有关机构的邀请函及复印件(或入境担保函),外文材料需提交中文译本; 4.其它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聘用协议、派遣协议等);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3.《〈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当天办结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海员出境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

(一)引航员注册(引航员服务簿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引航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引航机构。 具备条件: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3.符合船舶驾驶员体检要求;

4.经过引航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主管机关考试合格。 提交材料:1. 《引航员注册申请表》; 2.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 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4. 引航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5. 《海员体格检查表》或《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6. 其他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

7.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并签发《引航员服务簿》,赋予唯一的注册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引航员适任证书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

说明:1.海港二级以下引航员适任证书的申请由连云港海事局负责实施

2.海港一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及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的申请由江苏局负责实施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引航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引航机构 具备条件:1.持有引航员服务簿; 2.符合船舶驾驶员体检要求;

3.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安全记录。 提交材料:1. 《引航员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

2. 《海员体格检查表》或《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3. 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4. 《引航员服务簿》或引航资历证明及其复印件; 5. 《引航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需要);

6.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7. 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8. 相应的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9. 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理论考试合格证、实习报告、遗失公告或毁损报告、成绩通知单等); 10.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4.《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引航员适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考试费450元/人;评估费450元/人。

四、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核准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说明:1.在连云港和盐城地区注册的单位和机构以及户籍在连云港市(包括下属区县)的船员个人申请丙、丁类适任证书,由连云港局负责实施;

2.甲类、乙类和上述地区以外的丙、丁类适任证书的申请由江苏海事局负责实施。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船员本人、船员所在单位或代理人

具备条件:1.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并具备规定的文化程度; 2.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必要时); 3.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4.近5年内适任情况和安全记录良好且满足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要求; 5.完成规定的海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海员专业培训合格证; 6.完成主管机关认可的航海教育或者适任培训(必要时)。 提交材料:1. 《海员体格检查表》;

2.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 两张近期直边正面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4.《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5.《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 相应的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7. 相应的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8. 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9. 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10.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准考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理论考试费450元/人,评估考试费450元/人,补考减半。

五、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船员服务机构或其代理人

说明: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由交通部海事局审批,委托江苏海事局受理 具备条件:(一)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

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二)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3年以上,并且最近3年来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500人以上;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

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 理制度。

(三)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 乙类和丙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 人员;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

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提交材料:1.《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4.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5.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6.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类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的最近3年来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或租赁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办理结果: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从事规定的各项船员培训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院校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有符合船员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2.有与船员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4.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5.具有一定的生源。

提交材料:1.《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申请表》; 2.培训机构的法人代码证;

3.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4.教学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教学经历、船上服务资历、所持证书等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5.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6.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7.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8.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0.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所申请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规模的可行性评估报告等);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办理结果: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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