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诉讼中证据合法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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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诉讼中证据合法性的认定

[摘 要]文章基于我国现行关于电子商务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和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通过研究电子商务中证据的种类及其特殊性,探讨如何认定电子商务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证据;合法性;民事诉讼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日益增加,而在电子商务中据以约束交易各方行为、赋予权利的合同、单证等以电子形式为载体的电子证据在电子商务民事诉讼中应用广泛。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应该具有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但由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多样性、高科技性、依赖性以及易受破坏性等一些特殊的属性,且在运行其生成、传递、存储与显现等各环节容易出现各种不合法因素,从而可能影响其可采性。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纳入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体系,但并未确立任何电子证据的具体适用规则和认定规则。鉴于此,本文拟在简述电子商务中电子证据的种类和特殊性的基础上,对电子证据合法性的认定进行探讨,期冀为电子证据后继的相关立法添砖加瓦。

一、电子商务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种类及其特殊性

(一)电子商务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种类

电子证据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而形成的数据电文以及其他技术形式作为诉讼证据的统称,简言之就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形成的一切证据。美国的证据规则和判例法中对电子证据的分类方法类似,根据电子设备在产生电子证据的过程中的作用,将纷繁芜杂的电子证据归纳为计算机存储记录(Computer-stored Records)与计算机生成记录(Computer-generated Records)两大类,两者的区别在于记录的内容是人还是计算机创制的。计算机存储记录是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书面材料,是由人首先制作后录入电子设备中,例如电子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网络视频聊天录像等。计算机生成记录不是人创造出来而是由计算机程序输入的信息,是基于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内部命令运行的结果,例如计算机日志记录、自动取款机凭条等。

在我国电子商务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根据电子证据形成过程中所处的环境的不同将其分为五类:1.由现代通信技术带来的电子证据:主要包括固定电话证据、电报证据和传真证据等相对传统的证据;2.由计算机技术带来的电子证据:是指计算机中存储的电子文件、计算机日志等以及计算机的输出物和打印物等;3.由互联网技术带来的电子证据:这是目前电子商务诉讼中应用最为广泛的电子证据,具体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聊天记录、电子公告牌记录、博客记录、微博记录、电子报关单、电子签名、域名、网页、IP地址以及电子痕迹(系统文件、休眠文件、日志记录和上网痕迹等);4.由手机技术带的电子证据:手机录音录像证据、短信证据、上网痕迹、通讯痕迹等5.由其他信息技术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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