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人大代表主张政协提案的作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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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大代表主张政协提案的作业规则

处理人大代表主张政协提案的作业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仔细、及时、有效地处理全区人大代表主张与政协提案,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促进处理作业的标准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处理作业的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政协提案作业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精力,结合我区的作业实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人大代表主张是指经区人大常委会办 事组织交办的本级人大代表针对政府作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结束会议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主张、批判和定见以及经人代会主席团断定转为主张并归于政府作业规模的方案(以下简称主张)。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的政协提案是指经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审 查立案的本级政协委员、参与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针对政府作业,在政协会议期间、结束会议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 第四条 上级政府交办的归于区政府功能规模内的人大代表主张和政协提案也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处理准则 第五条 分级担任、归口处理。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分、各单位有必要仔细担任地处理职权规模内的主张和提案。对不属本级政府、本部分、本单位处理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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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提案,别离由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作业部分另交有关单位处理。 第六条 严肃仔细、高度担任。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从实践出发,深入详尽、扎扎实实地做好处理作业。 第七条 标准处理、重视实效。标准处理作业程序,依照一致要求仔细答复;采纳实在办法,重视实践效果,尽力为人民群众处理实践问题。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八条 交办。会议期间的主张和提案,经过交办会议会集交办;结束会议期间的主张和提案,别离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组织、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区政府办公室交有关部分处理;省、市人民政府转来的主张和提案,由区政府办公室担任交办。 第九条 承办。主张和提案的处理分为主办、分办、会(协)办和转办四种承办方法。各承办单位应依据不同的交办要求,仔细剖析主张和提案的内容,实在抓好承办执行。承办单位在接到主张和提案后,要做好以下几项作业: (一)仔细清点分类,逐件挂号,核实交办件是否如数和精确。如发现件数不符,应及时与交办部分核准。如有不归于本单位处理规模的,应在收到主张或提案的十天内向交办机关提出改办定见,并将原件退回交办机关,不得放置不告、自行横传或改变处理单位。 (二)逐件填写文件承办单,提出拟办定见和办结时限要求,报请单位领导批示。 (三)清晰详细承办的下属单位或专人,对办结时刻和处理关键提出详细要求。 (四)详细承办单位和人员在处理作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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