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最标准最规范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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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保 证 合 同(范本)

编号:

甲 方(保证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基本账户开户行:

乙 方(债权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为保障乙方与债务人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1.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种类为 ,币种为 ,本金数额为(大写) ,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2.1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大写) 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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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账 号:

传 真:

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主债权。

3.2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其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3.3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的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 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2 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4.3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两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保证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5.2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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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授权。

5.3 甲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甲方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5.4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5.5 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5.6 若本合同项下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甲方保证主合同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甲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承担保证责任。

5.7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自身担保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

5.8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5.9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合作)、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重整、和解和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5.10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重整、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5.11 若甲方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6.1 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

6.2 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主债权分次到期或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未依约还款的,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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