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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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

[2013]10号)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苏府公[2013]10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02 【实施日期】2013.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苏府公〔2013〕10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相关的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西二路北、兴业路东侧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西二路北、兴业路东侧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

二、征收范围:西二路:6弄20号8幢(整幢)。(上述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1。 1 / 4

四、启征日期: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五、征收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西二路6弄20号8幢203室。 八、征收现场联系方式:88987710。 九、监督举报电话:68610352。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西二路北、兴业路东侧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日

附件1

西二路北、兴业路东侧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西二路:6弄20号8幢(整幢)。(上述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 2 / 4

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约20户,总计约1650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住宅约20户。 二、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住宅户,可以购买由政府提供的定销商品房。选择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名录中协商选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后5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协商选定不成,若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1家评估机构为本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通告抽签时间和地点。多数决定、抽签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 3 / 4

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

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自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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