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版)高岭土尾矿综合利用年产30万吨石英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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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扬尘

施工期由于进行土石方开挖和交通运输,将产生少量的扬尘,对粉尘点采取洒水降尘,合理安排施工车辆运输路线,控制车辆运输速度,减少扬尘的产生。

9.4项目生产营运期对环境的影响及保护措施

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有粉尘、废水、废渣、噪声,其环境保护措施如下:

9.4.1粉尘

原矿(尾砂)卸矿时,可能少量粉尘,则采取喷雾洒水降尘,操作人员佩戴防尘口罩。 9.4.2废水

废水为选矿排水、废水和尾砂一起排入尾矿库,废水经沉淀澄清后,返回选厂自用,不外排。 9.4.3废渣

本项目产生的废渣为选矿的尾矿,约17万t/a,随废水排至尾矿库内沉淀堆存。 9.4.4噪声

本项目的噪声主要来自磨机,其噪声声级略超过85dB(A),在磨机间设建设隔声,减轻对外部的噪音,操作人员佩戴隔声耳塞。 9.5绿化

绿化,不仅能美化环境,还能起到减少污染、净化空气、降低噪声的作用。拟在厂区道路两边及建筑物四周进行绿化。选用那些对粉尘具有吸附和过滤作用且适合当地生长条件的树种种植。

9.6土地复垦

本项目服务年期满后,即进行土地平整改造,种植草皮、树木、经济作物或农作物。

9.7环保机构设置及环保投资 9.7.1环保管理

本项目工作实行一级机构、二级管理:在厂部设环保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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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全厂的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车间设兼职环保安全员,负责本车间环保安全的日常工作。

9.7.2环境监测

本项目不另设环境监测站,由公司设置环境监测站。通过环境监测,掌握主要污染物如废水等的污染情况及特征,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积累数据和资料。

9.8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的估计

本项目厂址本底环境状况良好,生产过程为温式作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废水、废渣、噪声均采取了有效的治理措施,废水排入尾矿库澄清后返回选场循环那个,无废水外排,尾矿堆存在尾矿库内,废渣合理处置,符合国家的谎报要求。只要做到环保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预计本项目投产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9.9建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本项目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业主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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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10.1编制依据

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主要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 (5)《选矿安全规程》(GB18152-2000) (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7)《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2008)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9)《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122-88) (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10.2劳动安全卫生

10.2.1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分析 (1)粉尘

原矿的卸矿产生的粉尘虽然量不大,但是若没有防尘措施,粉尘吸入人体对健康不利。

(2)噪音

磨机在作业时,其噪音声级超标,操作时间长了,对人会有不同程度的听力损伤。

(3)机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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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矿厂的工艺设备、电气设备、供水设备等裸露的传动部分,对人体有可能造成伤害,管道、金属突出物的刺伤和扎伤等。

(4)触电伤害

高、低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的某些部位,有可能存在短路,过载、漏电等,被人体接触而发生电击伤害事故。操作人员的操作失误、违章作业等,有可能造成触电电伤危险,甚至危及人身安全。

(5)坠落伤害

各车间的梯子、平台、通道边缘有可能产生人体跌落造成事故;矿石、设备、工具等高处坠落造成砸伤事故。

10.2.2防范措施 (1)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①选矿厂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检查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②选厂应设置有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员,包括车间、班组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③定期对生产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使这些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④特种作业人员(汽车司机、装载机司机、起重吊车机工、电焊工、电气作业人员等)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⑤按规定给有关操作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上岗人员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⑥危险区域设照明和警示标志。

(2)预防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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