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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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全部清算完毕后,清算账户管理系统与网银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轧差净额和已清算的支付业务。

对核对不符的,网银中心以清算账户管理系统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五十六条 清算账户管理系统与网银中心核对无误后,网银中心与各参与者核对所有业务信息。

对核对不符的,各参与者以网银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五十七条 日切处理完成后,清算账户管理系统汇总所有清算日期为当日但轧差日期不为当日的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信息,并按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分发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营业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营业部门收妥信息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利率和延迟清算天数,分别借记或贷记差额计收或计付利息。

第五十八条 清算账户管理系统日终试算平衡后,将当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付业务的账务信息按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分发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营业部门。

第六章 准入与退出

第五十九条 经批准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申请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第六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以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加入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系统互联规范,完成接口软件开发和行内业务系统改造,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验收。

第六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以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加入的,应委托一家直接接入银行机构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

第六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应按照申请、审核、实施、加入程序办理。

本办法所称申请,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要求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审核,指中国人民银行审核、确认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申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实施,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完成接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各项准备工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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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加入,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接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时,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接入方式、清算方式、计划接入节点、网上支付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等,并对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必要性进行说明;

(二)金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网上支付业务内控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同意加入的,形成初审意见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收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上报的初审意见后,予以审核确认,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管理部门和工程实施部门。

第六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管理部门接到业务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布系统互联规范和前置机配置指引,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程实施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进行工程实施。

第六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书面批准后,应在2个月内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按照规定配置系统运行环境及设备;

(二)完成系统相关业务、技术培训;

(三)以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加入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系统互联规范完成接口软件开发及行内业务系统改造;以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加入的,应完成与所属直接接入银行机构行内业务系统连接的系统改造;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组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备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软、硬件环境和接口软件开发等,验收合格后应出具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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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准备工作后,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出正式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载明工程实施、业务技术培训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

(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

(三)应急处置预案;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无误后,形成书面意见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确定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系统的日期,并发布具体操作流程。

第七十一条 参与者需要退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应比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说明退出原因和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受理退出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准入标准和程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七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七十三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运行者和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七十四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应按规定及时发送、接收和处理业务信息,不得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资金。参与者因业务处理不当,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到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书面批准后2个月内未完成有关准备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该机构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第七十六条 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应加强净借记限额可用额度预警监控。因净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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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不足导致支付业务被拒绝,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参与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时,应妥善保管业务处理涉及的客户信息。因故意或保管不善造成客户信息泄露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进行通报;造成客户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参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进行通报: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发起业务回执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延压客户资金的;

(四)发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网银借记业务和第三方贷记业务的;

(五)未妥善管理协议数据库,影响业务正常处理的;

(六)第三方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合其他参与机构对交易数据进行查询的;

(七)内部业务系统或前置机运行管理不善,出现故障未及时排除,影响业务正常处理的;

(八)清算账户头寸不足造成支付业务不能及时清算的;

(九)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

(十)其他影响业务正常处理和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 参与者有本办法第七十八条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退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参与者被责令退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八十条 网银借记业务和第三方贷记业务的发起机构因提交虚假业务信息导致客户资金被盗用的,发起机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参与者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参与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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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伪造、篡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协议,或发送虚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盗用客户资金的;

(三)因保管、处理不当等原因造成数字证书及证书管理密钥泄露的;

(四)未经授权或违法下载泄露客户信息的;

(五)入侵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影响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数字签名和验证由系统运行者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八十三条 参与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应按规定及时缴纳费用。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收费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八十四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联机储存业务信息的时间至少为10个系统工作日。业务信息脱机保存时间比照同类会计档案处理。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自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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