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涂尔干法社会学思想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论文 涂尔干法社会学思想对当代中国的启示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涂尔干法社会学思想对当代中国刑事立法的启示

摘要:社会学巨匠埃米尔·涂尔干以整个社会学为背景,将法律视为社会的有

机组成部分并对其进行研究,乃是社会学研究应有之义。他认为法律是体现社会团结的外在表征,反映着社会团结的本质特征,不同的社会团结类型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法律,随着社会类型的变迁,法律也相应的发生改变,刑法也随着社会类型的变迁而发生改变。

关键词:集体意识;犯罪:刑罚;刑事立法

近年以来,关于死刑的废止、刑罚体系的改革以及量刑机制的改革等问题成为国内学者争论的焦点,这些问题也越发引起人们的关注。这也是人们顺应社会发展和进步所引发的一系列反思的结果。一个法学家想要成为一名优秀的部门法专家,他也必须是一名社会思想家,因为所有法律都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与社会的发展相生相伴 ,即“所有法律都是公共的,因为所有法律都是社会的” [1]刑法深深的根植于社会之中,刑法的存在和运行与整个社会有着内在关联,因此,刑法的发展也应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要,社会学思想对刑法的研究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启迪,笔者将对这些社会学思想进行详细的论述。

一、(空格)集体意识及其社会整合功能

涂尔干认为“社会成员平均具有的信仰和感情的总和,构成了他们自身明确的生活体系,我们可以称之为集体意识或共同意识。”[2]在这里涂尔干不仅给集体意识下了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我们可以把集体意识归纳为以下特征:

1,普遍共有性

集体意识是特定的社会成员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通过相互的协作、彼此的沟通、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特定产物,因此,集体意识不仅需要其社会成员平均(删除)具有平均的信仰和感情的总和,而且还需要集体意识深深的内化到社会成员的个人意识中,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

2,继承性和遗传性

“毫无疑问,这种意识的基础并没有构成一个单独的机制。严格地说,它是

作为一个整体散布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的,但这不妨碍它具有自身的特质,也不妨碍它形成的一种界限分明的实在。实际上,它与个人所处的特殊状况是不发生关系的,所以其人已去,其实焉在。它在南方和北方、城市和小镇都是一样的,在不同的职业中也都是一样的。它并不会随着世代的更替而更替,而是代代相继,代代相传。”[3]

3,权威性

作为公众意见和道德规范的集体意识不仅是社会成员的个人情感左右不了的,而且作为一种独立的力量却在制约社会成员的个别行为。

虽然集体意识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达成共识,是社会成员共同选择的结果,

但是社会成员总会有对传统的风俗习惯提出质疑和挑战的情形,一旦集体意识的外在力量受到削弱的危险,一旦作为维护社会现有秩序的集体意识受到质疑和挑战,那么社会将会受到无秩序和涣散的困扰。如果社会成员的言行触犯了集体意识,那么他也必然受到社会的强烈的谴责甚或惩罚。“权威要维护共同意识去防止任何内部和外来的敌人,权威成立集体意识的象征,在每个人眼里,它都是集体意识活生生的表现”[4]

既然集体意识广泛的遍布在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具有世代继承性和遗传性,同时伴有权威性,因此集体意识的这三个特征共同决定着它在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实现社会整合的作用,集体意识在社会成员中形成一种约束的力量。尤其是在原始社会中,人们无法超越集体意识去做诸如,违反宗教信仰、习俗和权威的事情。人们如果胆敢越雷池一步,那么他一定会受到社会的严惩。

二、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社会中的法律

在涂尔干的法社会学理论中法律一直充当着重要的主角,占据着显要的地位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涂尔干认为法律是社会团结的表征,最能体现社会团结的主要形式。“正因为法律表现了社会团结的主要形式,所以我们只要把不同的法律类型区分开来就能找到与之相应的社会团结类型。同样,我们可以确定,法律完全可以对劳动分工所导致的特殊团结做出表征。一旦我们完成了这项任务,如果再要去判别分工所起的作用,只需把那些表现这类团结的部分法律与整个法律体系做一比较就行了。”[5]维持社会秩序有法律和习俗两种方式。“在很多情况下习俗是存在于法律之外的。”[6]他还进一步指出“如果某种社会团结单纯是由习俗表现出来的,那么它肯定只是一种次级秩序。反过来说,法律表现出

来的社会团结是本质的。”[7]涂尔干认为法律在不同类型的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同并且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

机械团结主要存在于社会分工水平低下的原始社会和传统社会中,机械团结是由于社会成员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或同质性所致的社会团结类型,人们的行为完全受集体意识的支配,行动范围只能在集体意识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因此机械团结社会通常是由于血缘、血亲、家族和地缘等因素机械的结合起来的。社会的连接纽带主要是集体意识——习俗、宗教法规和道德规范,因此在机械团结社会中只能产生压制性的法律,压制性法律主要在于对行为人实施报复,使行为人承受一定的痛苦或承受一定的损失,刑法就是压制性法律的典型代表。“我们可以看到,在低等社会形态里,所有法律几乎都是一种刑法,并且总是固定不变。一般而言,宗教法规也是压制性的,而且就它本身来说是保守的。刑法的固定性正说明了与之相应的集体感情具有一种抗拒力。”[8]由此可见刑法在机械团结社会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与机械团结社会相反,有机团结社会是建立在社会成员异质性极强基础上所致的社会团结类型,有机团结社会的典型就是现代工业社会,在这种社会里,高度发达的社会分工极大地削弱了集体意识,为个人意识的独立发展创造了必要条件。由于社会分化和职业专业化的迅速发展,从事不同职业的人们的相似性大大的降低,而人们的异质性却日益增大,因而建立在个人同质性基础上的集体意识也随之走向衰落。此时集体意识对人们的控制能力和范围也多被打压在社会分工水平较低的传统农村社区和初级群体内。个人的个性得到发展,个人意识逐渐突破集体意识的束缚,最终战胜了集体意识。在有机团结社会里,法律在连接社会纽带上起着重要作用。法律的制裁的性质带有补偿性的色彩,它的目的不在于实施报复而重在于恢复原状。“与恢复性制裁相应的规范并不完全属于集体意识的范围或者说它只处于非常微弱的状态。”[9] “恢复性制裁法规既然不包含共同意识,那么它所确定的关系就不会不加区分的针对任何人。这就意味着,它是直接确立起来的,它并不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而是某些有限的却相互发生联系的特定社会要素之间的关系。”[10]损害一旦发生,它的目的只在于补偿损害或恢复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简而言之,这种法律不在于报复而重在于恢复。因此有机团结社会中的法律从表现形式上来看,主要包括民法、商法、行政法、诉讼法以及宪法等法律,这些法律的执行只能由专门的机构来执行。所有这些法律几乎

全部都表现为促进分工的发展,如买卖双,(删除)方的契约、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契约、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契约等,所有这些都表现出从劳动分工中产生出来的一种协作关系。与压制性法律相比较,恢复性法律显得更加理性、更加宽容。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集体意识逐渐走向弱化,社会团结类型也随之发生转变,与社会类型相对应的法律也发生改变,“机体类型越能得到彰显,分工越是停留在低级水平,压制性法律性相对于协作性法律来说就越占优势。相反,如果个人类型越能得到发展,工作越来越专门化,那么两种法律类型的比例就必然会颠倒过来。”[11]当然,这并不是说在有机团结社会中,压制性法律会完全从社会中彻底消失掉,因为在有机团结社会中,全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集体意识,即社会成员共享的信仰、价值取向、道德规范等,还仍然需要压制性给予支撑来维持社会秩序。因此,在有机团结社会中形成了以恢复性法律为主导的,以压制性法律为辅的二元化的法律,两种法律并行不悖相互配合与补充对社会秩序进行有条理的规制。

三、犯罪与刑罚

涂尔干给犯罪下了一个定义,即“如果一种行为触犯了强烈而又明确的的集体意识,那么这种行为就是犯罪。”[12]涂尔干给出了犯罪的定义之后进一步指出“不管有什么样的起因和意图,我们在任何意识里都会发现某种感情,当这种感情强烈和精确到了一定的程度,触犯它的所有行为都应被算作是犯罪” [13]由此可见,涂尔干是从社会学整体的视角分析和论证犯罪与集体意识之间存在的密切的内在关联的。在涂尔干眼里,在低等的社会形态里,集体意识异常的强大,几乎支配着人们的全部社会生活,犯罪也是最为严重的。因此“我们应该时常回到集体意识中来,一切犯罪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从集体意识出发的,犯罪是对重要利益的损害” [14]即对集体意识的损害。

涂尔干认为“惩罚最先是由私人的报复行为构成的。”[15]在原始社会里血仇就是私人的报复行为的典型,如果人们受到他人的侵害,受到侵害的人就会对实施侵害的个人予以报复。“即使在今天,社会把持着惩罚的权利,但他们似乎只能说它是代表个人来实行这些惩罚的??而今天是社会为他们报仇。”[16]因此,刑罚是犯罪行为引发的必然结果。接下来涂尔干总结出了刑罚演进的两个规律:量变和质变。涂尔干是这样表述刑罚的量变规律的:“当社会属于更落后的类型时,惩罚的强度就越大。”[17]这里涂尔干表达了刑罚演进主要依赖于社会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