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准则(近似判断) - 图文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商标审查准则(近似判断) - 图文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例如: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例如:

(无含义)(无含义)

(无含义)(译为“出租马车”)

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HAWK译为“鹰”,WOLF译为“狼”)

(Win译为“赢”,tech译为“技术学院”)

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无含义)(无含义)

(无含义)(无含义)

(译为“太阳力量”)(译为“阳光”)

(无含义)(无含义)

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译为“愿望”)(无含义)

(无含义)(无含义)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