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历年考试(经济法)真题及答案解析(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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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 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3)要约收购价格符合规定。在本题中,新民投资在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并 未取得过被收购人的股票,且要约收购价格(9.77 元/股)高于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 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9.76 元/股),故其要约收购价格符合规定。 (4)钱某不能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5)发布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 20 日内,被收购公 司董事会应当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 抄送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6)孙某不能撤回预受。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 3 个交易日,预受股东不得撤 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在本题中,要约收购期限 4 月 10 日届满,孙某 4 月 9 日不能撤回预受。 (7)①李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 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在本题中, 赵某与新民投资于 2017 年 5 月已经开始实质性磋商,应当认定内幕信息此时已经形成。 ②李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该证券。在本题中,李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李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7 年 5 月至 2017 年 9 月 21 日公告日)买卖与内幕信息相吻合的证券,又无法给出合理理由的,构成内 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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