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废旧轨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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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废旧轨料管理办法

[日期:201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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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

铁财〔2007〕19号

关于印发《铁路运输企业废旧轨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

为加强废旧轨料管理,根据《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制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废旧轨料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铁路运输企业废旧轨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废旧轨料管理,确保废旧轨料及时回收、安全完整和有序管理,充分发挥废旧轨料在铁路运输生产及建设中的作用,结合《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旧轨料是指可继续使用的线路上部建筑材料,包括钢轨、道岔、轨枕、夹板、螺栓、螺母、铁垫板、道钉、防爬器、轨距杆、钢轨温调器、混凝土轨扣配件等。经鉴定判废的旧轨料为废轨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三条 铁道部职责:负责制定废旧轨料管理办法及规定,监督、检查、考核运输企业废旧轨料管理及使用情况;根据全路运输生产和基本建设的需要,实行废旧轨料的统筹调配。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职责:负责制定废旧轨料管理实施细则; 实行废旧轨料集中管理,统一出售,统一核算,回收冲减成本;负责废旧轨料的技术、实物和价值管理; 建立考核制度,确保足额废旧轨料回收、保管、出售,避免废轨料积压;加强旧轨料管理的监督、检查、考核,保证安全与完整。

第三章 废旧轨料回收和保管

第五条 废旧轨料实行“谁施工、谁回收”的原则。线路维修、中修换下的废旧轨料,由修理单位负责回收并交由线路所属单位保管;线路大修换下的废旧轨料,由施工单位负责回收并移交到指定轨料库;既有线改造换下的废旧轨料,由施工单位负责回收,集中到附近有装卸能力的车站或线路所属单位指定地点,分类堆码整齐,并与线路所属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在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废旧轨料回收率(见附件1)的前提下,制定本企业的废旧轨料回收率。建立废旧轨料回收考核制度,在下达维修、改造和建设任务的同时,下达废旧轨料回收任务,及时组织回收,考核废旧轨料回收任务完成情况。

第七条 废旧轨料回收单位,要按规定与废旧轨料保管单位办理点交手续。废旧轨料保管单位要把好验收关,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第八条 废旧轨料保管实行集中分类、堆码整齐,刷涂明显标记,建立废旧轨料保管台账。轨料基地单位,原则上不准在站内堆码、存放废旧轨料。

第九条 回收废旧轨料,应冲减相应的成本,在安排项目支出预算时,予以扣除。

第四章 废旧轨料的判废及整修

第十条 旧轨料的判废,必须由运输企业工务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鉴定并审批。

第十一条 废钢轨的判废标准:内部有暗伤无修理价值的;整根钢轨磨耗超过四级再用轨标准,且不能调边使用的;铁道部命令不得使用的。废钢轨判废后要切割成8米以下。

第十二条 再用轨料的使用、整修技术条件按《铁道旧轨使用和整修技术条件》(铁标TB/T3119-2005)规定执行。

第五章废旧轨料的领用、调拨、出售

第十三条 领用:要根据上级下达的生产计划办理领用手续。线路维修、中修、大修中使用旧轨料在支出预算中应当包括旧轨料价值。

第十四条 调拨:旧轨料调拨是指经批准在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单位之间、国有铁路运输企业之间无偿调拨及向国有铁路基建项目无偿调拨旧轨料。旧轨料调拨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办理价值转移。

运输企业内部单位之间调拨,须经运输企业工务管理部门批准,原则上除用于线路维修、中修、大修使用外,应收取收集整修管理费。

国有铁路运输企业之间调拨,需报铁道部运输局批准,调出企业向调入企业收取旧轨料收集整修管理费。

国有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需用旧轨料,应当有载明使用旧轨料的投资文件,由项目管理企业报铁道部运输局批准。调出单位按规定的旧轨料收集整修管理费率向建设单位收取相应的款项,并提供合规票据。

建设单位计划部门应将旧轨料价值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建议。计划司安排年度投资计划时将旧轨料价值单独作为投资构成列示,拨付资金时应按批交预算扣除旧轨料价值。

第十五条 出售:是国有铁路运输企业向铁路多元经营企业、合资铁路公司、铁路股份公司、路外企业等出售废旧轨料,包括再用旧轨料出售和废轨料出售。废旧轨料出售必须经运输企业工务管理部门审批,按市场原则定价。废轨料出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运输企业组织。

第六章 废旧轨料的核算

第十六条 废旧轨料按存货管理与核算。材料部门应按废旧轨料类别建立材料卡片,序时反映每类废旧轨料的收发结存数量及金额;财务部门应设置专门的会计科目,核算废旧轨料的价值。

第十七条 线路维修、中修、大修、既有线改造换下的废旧轨料,由运输企业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废旧轨料的入账价值:

(1)再用旧轨料按照同类新品价值的50%确定; (2)钢铁类废轨料按照同类新品价值的40%确定; (3)非钢铁类废轨料按照同类新品价值的10%确定; (4)废钢轨按照其标准重量核减5%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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