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川大道扩建和综合管廊工程PPP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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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川大道扩建和综合管廊工程PPP项目 招标编号:ZJCG2018-ZY003

d) “资格预审申请函”应附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企业纳税证明、企业购买社保证明,资质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的情况介绍等。

e) “项目经验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4.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签字

a)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均应以中文准备。与资格预审有关的报告、文件或介绍材料,以及资格预审申请人和采购人之间的往来通信和文件,均须用中文写成。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供的任何文献资料印刷品,只要随附有关段落的中文译文,均可以是另外一种文字,所有文件均以中文译文为准。

b) 申请人应按第2.4.1条款的要求,编制完整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任何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c)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一(1)份,副本五(5)份,副本为正本盖章后的复印件。同时还需以U盘提交电子文本(文本格式为PDF或WORD格式)一(1)份。正本和副本间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书面文本与电子文本如有差异,以书面文本为准。

2.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2.5.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封装

a)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 b) 电子文本与正本封装在一起;

c) 正本、副本与电子文本一起以牢固、不易损坏的同一个大密封包提交,并在密封包上标注“机密-海川大道扩建和综合管廊工程PPP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字样,在密封的状态下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

2.5.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

资格预审申请人需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要求递交资格预审文件。 2.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 2.6.1评审小组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采购人组建的资格预审评审小组(下称“评审小组”)负责审查。

2.6.2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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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小组根据第3部分“资格预审方法”对所有已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审查依据。

2.6.3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应当就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申请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申请人的资格变更

潜在投标人应在购买招标文件时以及整个采购阶段保证其持续具有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所具备的资格条件。如果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发生任何实质性的变化,须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之前向采购人提交变更资料。经采购人审查发现潜在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所要求的资格条件,采购人有权拒绝向潜在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拒绝接受其响应文件,或取消其投标资格。

2.8资格预审的原则

(1)资格预审申请人不允许以双重或多重身份同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资料必须真实、准确、详细。资格预审评审工作将完全依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提供的资料及资格预审申请人应采购人要求所做的补充澄清资料(如果有)进行。资格预审申请人如果不能提供某一方面准确、详细的具体证明材料,将被视为不具备或不满足该方面的资格预审条件。

(3)参加资格预审申请即表明该资格预审申请人已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对本项目的资格预审原则和评审方法提出异议。

(4)资格预审申请人因参与本项目及资格预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在任何情况下均由其自行承担。有关资格预审及本项目的任何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未经另一方批准,资格预审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泄露另一方与资格预审有关的任何信息。

(5)如果在任何时候发现资格预审申请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存在实质性的不准确、实质性的不完全、重大隐瞒或伪造资格预审资料的,采购人有权随时取消该资格预审申请人参加本项目资格预审的资格和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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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或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7)资格预审申请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均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单位”,其一级子公司可以在本项目同时进行投标;控股是指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8)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申请人各方未曾为本项目提供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9)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参与投标的,需满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否则其投标无效。

2.9采购人保留权利 采购人保留以下权利:

a) 取消资格预审程序和/或拒绝所有的资格预审申请;

b) 当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家时,将重新组织资格预审; c) 可对本次采购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修改; d) 本资格预审文件内容的解释权。

采购人将不因上述2.9(a)、(b)、(c)、(d)条款的规定而负任何责任。如果采购人取消资格预审程序或拒绝所有资格预审申请,将立即通知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

2.10通知和确认 2.10.1通知

本次资格预审结果以采购人的公告及书面通知为准。采购人将在适当日期之前以公告及书面形式向资格预审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人通知资格预审的结果并发送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确认已收到通知,同时书面确认其是否准备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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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解释

应资格预审申请人书面要求,采购人将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解释评审的结果,但申请人不能要求采购人提供该结果的证据。

2.10.3考察

采购人在发出招标邀请函后,有权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项目经验表”内容进行考察,考察不通过或证明存在造假行为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2.11纪律与监督 2.11.1严禁贿赂

严禁申请人向采购人、评审小组成员和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行贿。

2.11.2不得干扰资格审查工作

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资格预审的审查工作,否则将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2.11.3保密

采购人、评审小组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比较进行保密,不得在资格预审结果公布前透露资格预审结果,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2.11.4投诉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资格预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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