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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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约定,明确约定保证金为金钱质押的性质,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详细约定保证金的缴存方式、扣划权利人、约定保证金账户被法院强制执行时银行的免责条款。

⑵、特定化。特定化的目的是为了动产质押,因为金钱是特殊物,转移占有后,就转移了所有权,质押是转移占有权而不是所有权,所以进行特定化后,开立保证金专户进行质押,就形成了动产质押,符合司法解释的要求。账户的特定化操作是会计操作问题,目前综合业务系统中,已经能够进行此项操作。专户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结算户,客户不能支取现金,不能支配账户内的资金。

⑶、转移占有。转移占有的目的是为了银行有实际的控制权。专户管理,进行账户控制要进行全部控制,不能存在客户能够使用其中部分资金进行结算的情况。要有详细的台账对保证金中的资金与担保的主债权进行一一对应,作为质押合同的附件。保证金账户要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就要开设,账户号码要与质押合同中的保证金账户号码一致;账户中的保证金要在担保业务发生前就存入,不能等贷款放了再缴存保证金;保证金账户开设后银行就要进行控制直到贷款业务的全部结束。

5、特别情况的讨论。多笔保证金存入一个保证金账户,也就是一个保证金账户为多笔贷款业务进行担保。实际中银行基本上都是这样操作的。这样操作后保证金是否仍具有质押的法律效力。理论界也存在争议。这样操作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保证金的金额不能固定,是浮动的,质押的标的金钱数量不能确定。二是一个账户多笔贷款,主合同和质押合同就难以一次性确定。有人建议每笔担保业务结束时,重新签订质押合同,我觉得这样操作较繁琐。

其实《物权法》规定了最高额质押,客户可以一次性存入相应的金额,在金额限度内反复担保,只要不超出保证金额度,这类似与最高额抵押贷款。但是对客户就造成了资金周转的压力,提高了经济成本,特别是担保公司是不愿意采取这种方式的。

我认为,只要保证金账户中的每笔资金与每笔保证贷款的金额相匹配,有一一对应的台账,每笔保证金的进出都能对应

相应的主债权的变动,一个保证金账户进行质押操作是可以的。

6、法院冻结。法院有权利对保证金账户进行冻结。银行遇到保证金账户被冻结后,要热情接待,积极沟通,及时提供有效的质押证明材料。法院采信后,应该及时解冻,不会进行扣划。

如果发生保证金被扣划,银行要及时提出异议,以强制执行申请人为原告,向执行法院提出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在贷款已经归还结束担保,但未及时转出时,或银行扣划后仍有余额的,法院是有权利对此部分没有质押效力的资金进行扣划的。

以上见解限于本人水平,不对之处请予斧正。有更好的操作方法,不吝赐教,相互交流,共同提高。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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