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庒第二季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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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还说第三个观点,你李庄也在上海找过徐丽军作证,你找她就行,我们找就不行呢?我想说,证人证言到底是真是假,我李庄作为辩护人没有判别和认定,是骡子是马拉出来遛遛。面对如此强大的国家机器,律师会显得非常渺小。律师制度体现了民主、法制。你不能说我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所以说,就看你是怎么样的出发点和角度。我并没有说,徐丽军的证言就是真的,让法庭判断。上海的法庭没有采纳徐丽军的证言。今天她又指控我的证言,谁能识得破,谁敢说就是千真万确的?我相信公诉人不敢说,反正我是不敢说。 另外,三控说的一句观点又令我激动老半天。说李庄与徐丽军之间有利害关系,是自然形成的。我不知道自然是形式逻辑的还是客观规律的自然,这两个字,份量很重。你说这句话,法律后果是什么,我觉得你没有搞明白。暂且不说语言上有什么漏洞,自然的利害关系体现在何处,直接导致产生法律结果,很微妙的关系。证言的份量,效力是多大。你深思一下,对我非常有利。

三控还说一个专业术语,我把徐丽军作为一个作案对象。在这是否恰当?比如说,我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我上午就想问,说我居心叵测,到底被妨害人是谁?她首先是证人,然后是举报人。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当举报人,但证人则不然。证人是密切相关的,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人。你们迟迟不敢回答,她首先是证人。另外,徐丽军这个证人,她的证明能力的问题。

三控又提出一个观点,是什么呢?你们辩方有没有徐丽军有病的证据,你们拿不出来,她就有作为证人的能力,证言有就效。我认为这是荒唐的。当然,证人的证言有效,起码要证人有资格,有资格起码要没有精神上的病。徐丽军到底有没有病,到底有没有作证的能力?所以说,对这么一个人,是否应该做一下司法鉴定,控方为什么就阻拦呢?一审就这样了,等到二审时再作。我保留意见。申请做这两个鉴定。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没有意见?

斯伟江:首先,我要感谢审判长,给李庄的时间是充分的。这是很难做到的。公诉人对辩护人讲到的,很多都没有回应,可能也是认可了。关于服刑,李庄是在看守所服刑,监狱的入所手续都没有办完,就被提回去了。难道在监狱里就不能侦查了么?同样是中国共产常领导的机关。以审判为中心的管辖,公安机关如果发现犯罪线索是属于法院管辖的,那么,我公安机关也可以立案。从来没有这样的做法。公诉人的这种观点,是没有依据的。这样的玩弄法律,李庄说他能接受,我接受不了。关于并案,得有两个案子,你明显是虚构了一个案子。重庆可以这样做,上海也可以,那么《刑事诉讼法》的地域管辖还要不要?因此,不管法院怎么判,都是违反程序的。唯一的作法是将本案退回检察院。真正需要进行警示教育的不是李庄,而是本案的办案机关。

公诉人还说财产共有,但是判决中明确认定100万元资金额是王某某的。公诉人说徐丽军与王某某共同共有,依据何在?难道徐丽军说是她的,就是么?要有证据的。这个漏洞,你无论如何是过不去的。徐丽军在2008年时能出庭作证,不能表示2010年时还是神志清楚的。你要证据?控告书是她亲笔签字的,这不是证据么?你可以说,当作没看见。在我眼里这是过滤不掉的。2008年徐丽军是出庭作证的,你们要是也一样让她出庭作证,我们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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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朱某某的案子当中,徐丽军说李庄引诱其作假证,但我们是有录音的。既然徐丽军对朱某某这部分已经说谎了,另一部分会是真的么?按常理推断也同样是说谎的。第二公诉人说的还是不错的,你说到三个场合,支撑的证据仅有徐丽军母子的证言。 审判长:另一位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杨学林:有。关于李庄是否明知是投资款而不是借款的问题,我们只拿民事判决来分析。因为民事判决中确认的是投入的资金额,对这个判决进行分析的话,要是我帮徐丽军代理去打一个股权官司,她说让她成为股东,我觉得我是办不了的。我无论如何是无法将其理解成投资的。如果这样理解,法官会笑话我,因为投入的资金额与投资完全是两个概念。在此,我要纠正一下公诉方的一个观点,不要总是让我们看法条、看法条,我希望你们也应当看法条、看法条。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控、辩双方证据体系的力量对比。控方的证据看起来很多,貌视强大;辩方的证据很少,只有四份,似乎显得薄弱。但我认为,辩方别的证据什么都不用交,就那一份2005年的录音就足够了,足以击垮控方的证据体系。即便我方的录音证据不交的话,控方的证据也还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控方除了言词证据之外什么都没有,没有物证,没有视听资料。能够直接证明李庄教唆的,仅仅有徐丽军本人的笔录。顶多再加上她儿子苏某的证言。这就算是一对二。但徐丽军的儿子和她的证言由于母子关系无法达到相互印证的效力,这就变成了一对一了。如此薄弱的证据体系,你就要给一个人定罪,看来是不行的。如果加上辩方的证据,徐丽军在李庄之前就改变过证言,以及还证明了徐丽军其他的事情。这样一来,控方的这个一就减成零点几了,其证据体系太薄弱了。 因此,我奉劝控方,干脆撤回起诉吧! 审判长:休庭十分钟。 三十分钟后:

审判长:继续开庭。刚才的辩论当中,各方均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并且围绕观点已作说明。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公诉人:没有了。

斯伟江:没有了,请法庭本着良知、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杨学林:没有了。

李庄:没有新的,让事实说话,让证据说话。

审判长:不进行第三轮辩论。现在休庭,2011年4月22日继续开庭。 李庄:我还没有作最后陈述呢? 审判长: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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