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生态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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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专家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省环境保护厅复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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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生态村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省级生态村建设是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有效途径,也是现阶段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为规范省级生态村申报及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行政村或农村社区。 二、申报条件

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村建设标准(试行)?各项要求的行政村、农村社区,可以提出申报。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

(一)申报程序。申报省级生态村,须由村委会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环保部门审查合格的,报市环保局审核,市环保局审核同意后,向省环保厅申请复核。

(二)申报内容。村委会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建设省级生态村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工作总结包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过程、主要内容和措施、所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省级生态村申报表(具体格式附后)、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监测、检测报告,必要的音像资料)。申报材料分两部分整理,申报表单独整理;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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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明材料等汇总装订成册,并保证印制质量。

(三)申报时间。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提出复核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前。

四、审查与复核 (一)县级环保部门审查

1.对申报省级生态村的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组织专家组到申报村进行实地考核。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村做好改进工作。实地考核结束后,专家组向县级环保部门提交考核报告。

2.依据专家组考核报告,对被考核的村提出是否达到省级生态村建设指标的审查意见,对经审查认为达到省级生态村建设指标的村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对公示有疑问的村进行复查。

3.向市环保局报送审查意见(包括公示情况、复查情况及审查意见)并提出审核申请。

(二)市环保局审核

1.市环保局收到县级环保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审核申请后,组织专家组核查材料,对各县(市、区)申报的村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在现场抽查中,若发现抽查数量三分之一以上的村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取消该县(市、区)本次所有申报省级生态村的审议资格。

2.对专家提出的核查意见和现场抽查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省环保厅提出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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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环保厅复核

1.省环保厅收到市环保局复核申请后,组织专家组按5%的比例进行材料和现场抽查。若发现抽查数量三分之一以上的村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则取消该市申报省级生态村的审议资格,并在下一年度暂停受理该市环保局省级生态村的复核申请。

2.经复核,达到省级生态村标准条件的,以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五、监督管理

(一)省环保厅对被公告为?省级生态村?的行政村实行动态管理,公告后每3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由市环保局负责实施。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不超过半年。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省级生态村称号。省环保厅将对市环保局省级生态村的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对发现问题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省级生态村称号。

(二)市环保局每年组织一次省级生态村的复查,并对县环保局省级生态村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复查由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实施。市环保局在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经整改,仍然存在问题的,暂停受理该县(市、区)当年省级生态村审核申请。市环保局于每年8月底前向省环保厅报送上一年度省级生态村开展情况总结。

(三)县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已公告省级生态村的日常管理,每年组织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要建立、完善本辖区省级生态村申报、审核、专家组考核、公示、检查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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