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县级公立医院全面实施新农合按病种付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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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县级公立医院全面实施

新农合按病种付费的通知

豫卫医改〔2012〕5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省直管县(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95号)及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农合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卫办〔2011〕22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支付制度改革,合理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县级公立医院全面实施新农合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病种范围

(一)省发改委、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农合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卫办〔2011〕22号)、《关于下发新农合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第二批试点病种的通知》(豫卫办〔2011〕79号)和《关于开展34个按病种治疗方式付费试点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2〕1256号)规定的62个病种(含101种治疗方式)。

(二)《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上消化道出血等20个新农合按病种付费病种临床路径及诊疗常规的通知》(豫卫医改〔2012〕4号)公布的20个病种(含23种治疗方式)。

二、实施方法

(一)62个按病种付费病种(含101种治疗方式)要按照省发改委、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文件要求执行。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调整服务价格,但不得高于省定价格。患者按病种价格支付自付费用后,治疗费用超出部分由医院负担。按病种付费病种中血液、血液制品及镇痛装置等均为除外内容。凡执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医院不再向患者及新农合管理部门出具“一日费用清单”或出院结算发票以外的其他凭据。具体结算办法按照《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新农合按病种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卫农卫〔2011〕1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上消化道出血等20个病种(含23种治疗方式),采用协商谈判的方式确定新农合支付标准,各地要按照省卫生厅制订的20个病种临床路径及诊疗常规(豫卫医改〔2012〕4号),结合前三年同病种按项目付费的实际费用,积极开展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的谈判协商工作,合理确定具体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要坚持平等协商、互利共赢、诚实守信的原则,同时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大力推进。按病种付费是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支付制度改革的有效措施,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有力抓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周密组织安排,明确时间节点,狠抓工作落实。11月15日前各省辖市卫生局要制定并印发本市的实施方案;11月30日前各县级医疗机构要完

成临床路径优化及内部分配方案调整;12月20日前各省辖市卫生局要完成辖区内县级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的审定工作;2013年1月1日前各县(市)要完成新农合信息系统与医院管理系统的调整对接工作,并正式启动新农合按病种付费工作;2月底前各省辖市有1-2个县(市)完成上消化道出血等20个病种的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的谈判工作,并正式启动20个病种的按病种付费工作。各县级公立综合医院开展的按病种付费的治疗方式数应不少于40个(40家国家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综合医院开展的治疗方式数不少于60个),中医院及妇幼保健院开展的数量由各市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明确责任,加强督导。县(市)卫生局及新农合管理部门是本县域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按病种付费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管医院是否严格执行临床路径和诊疗常规等。省辖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及临床路径的审定,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新农合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要每月进行督导、总结和评估。省卫生厅实行督查责任制,厅机关领导及有关处室分包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进行督导检查。建立按病种付费工作进展情况月报制,各省辖市卫生局和省直管县(市)卫生局每月5日前向省卫生厅报送工作报表。 (三)规范行为,确保质量。按病种付费要遵循“分级定价、定额包干、变异控制、分级监管、绩效考核”的五大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医疗技术规范和临床路径,对接诊患者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不得简化诊疗过程或分解住院次数,确保

医疗质量。同一患者在2周之内以同一诊断再次住院,经新农合管理部门认定属未执行完临床路径并达到临床治愈标准而出院者,其再次住院的费用由首次接诊住院的医院全部承担。

河南省卫生厅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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