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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文件

汇综发[2007]10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

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执行和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统一标准、规范操作,现将修改后的75号文操作规程(见附表1至附表7)印发给你们,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5]124号)中的附表6和附表7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表:

1. 境内居民以境内企业资产权益注入并新设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2. 境内居民自然人注入境外权益并返程投资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3. 境内居民法人境外投资企业转作返程投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

4. 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

5. 特殊目的公司因重大资本变更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及备案 6. 境内居民自然人为其已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 7. 境内居民所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资金调回及开户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外汇综合 公司 返程投资 操作规程 通知

内部发送:局长、副局长、总经济师,综合司、收支司、经常司、资本司(10)、管检司、信息中心 主办单位:资本司 (共印35份)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07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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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境内居民以境内企业资产权益注入并新设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件)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审核材料 一、境内居民法人 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 2、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 3、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审核批复。 4、填写《境外投资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5、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6、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投资备忘录等。) 二、境内居民自然人 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 2、境内居民自然人的身审核原则要素 1、境内居民所设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均须依照75号文件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境内居民参股但并不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返程投资,适用75号文件关于“直接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2、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① 境内企业所属行业、发展历程、近3年财务状况; ② 实际控制人与管理层的基本情况介绍; ③ 境内企业所在市场前景、市场开发战略、发展规划和财务预测、市场风险分析; ④ 将境内居民的境内资产转移由特殊目的公司控制的过程、控制方式及后续融资的法律安排及可行性分析,境内居民与其控制的境内企业、计划设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说明; ⑤ 各境内居民在特殊目的公司的持股比例、若有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期权激励计划,应予以披露; ⑥ 计划融资方式、融资金额以及境外融资机构基本情况介绍、与境外融资机构达成的融资意向及备忘录情况说明。以过桥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应说明其融资利率、期限、还贷资金来源;以私募或公募方式(包括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的,应说明特殊目的公司资产或股权的定价方式;计划以上述两种方式分阶段进行融资的,应一并说明有关情况;以所拥有的境外权益注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应说明该境外权益合法取得并存续的原因及过程等情况。 ⑦ 境外融资资金使用计划说明,包括境外投资计划,融2

注意事项 1、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备案事项应当由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2、境内居民为其控制的境内企业资产或境内权益境外融资(包括在境外进行公募、私募、借用过桥资金等方式),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从事跨境注资、换股交易,上述一个或多个境外企业均为特殊目的公司。 3、申请设立、控制特殊目的公司的主要居民自然人(集体)应为计划境外融资的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中,除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外,“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不论是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身份证件): ① 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 ② 持有境内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 ③ 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 现阶段,分局、外汇管理部一级可直接受理并回复的境内居民法人设立、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申请,仅限于《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39号)及

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第10号) 份证明。 3、拟境外融资的境内企业的登记注册文件和最近一期会计财务审计报告。 4、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 5、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6、委托主要控制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应提供相应的授权委托书。 7、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投资备忘录等)。 资资金调回计划、调回方式的可行性分析。 3、商业计划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计划境外融资的境内企业负责,外汇局负责对商业计划书进行合规性审查,重点审核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书面申请有关融资方式、规模、条件、资金调回安排及方式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一致性,商业计划书内容涉及商业秘密,外汇局应妥善保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商业计划书涉及的公司商业秘密。 4、商业计划书所设计的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全部包括在书面申请中。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所提出的此类申请,除此之外的境内居民法人提出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申请,应通过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报总局审核办理。 4、境内居民以境内权益设立、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登记地: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注入并成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应在被返程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被返程投资企业分布于多个不同地区的,境内居民自然人应选择其中一家主要企业所在地的外汇局为登记地,统一向该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并由登记地外汇局将复印件传真至其他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局。 5、设立、控制此类特殊目的公司的登记受理条件:计划融资的境内企业与特殊目的公司为同一管理层且境内居民股东结构相同、境内企业与境外融资机构已达成明确的融资意向并签署备忘录、商业计划书内容完整。 6、设立、控制此类特殊目的公司的登记人:直接或间接持股境内企业5%或5%以上的主要股东必须由本人办理境外投资登记,主要股东为他们代持股份的,应提供证明代持关系的法律文件并由代持人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持股5%以下的股东可以单独办理、也可以信托计划或委托协议方式由参与信托的一个股东或被委托人集中办理境外投资登记。在特殊目的公司发生75号文第七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境内企业应承担协调和督促所有境内登记人完整办理境外投资登记变更和备案手续的责任,登记人拒绝办理境外投资登记变更和备案手续,境内企业在如实向外汇局提交书面报告后免除责任。信托计划的受托登记人对信托计划内不涉及总持股金 3

额、比例变化的信托财产权利转让、变更无须办理登记变更备案手续。 7、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可通过信托方式在外汇局集合办理境外投资登记;企业期权计划应在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时办理备案手续,在行权时办理境外投资登记变更手续。 8、拟境外融资的境内资产的主要股东结构应与特殊目的公司的主要股东结构一致。 9、境内居民计划以换股等方式参股、控制境外公司,被投资境外公司若为境内居民所设立、控制,应已经办妥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未登记为特殊目的公司的由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不得擅自进行跨境注资、换股交易。若境内居民计划将其持有的境内资产权益注入一家境外企业换取境外企业股份或其他财产权利、但该境外企业不属于该境内居民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内居民则应先按照75号文规定设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并以返程投资方式将拟交换的境内资产权益注入该特殊目的公司后,再将该资产权益从新设的特殊目的公司注入境外企业。 10、境外融资若需设立两个以上特殊目的公司,应一并申请登记,通过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后续再设立、控制境外企业,该境外企业若涉及返程投资,应按照新设特殊目的公司的程序办理境外投资登记,若不涉及返程投资,应根据75号文第七条规定作为对外股权投资办理备案手续。未经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不得作为后续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合法主体。 11、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收入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商业计划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将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调回境内。调回方式有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债、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三种,其中,若涉及将境内资产注入境外企业再以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方式调回资金的,持有该境内资产的境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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