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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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发〔2009〕3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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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 订)

二○○九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附件:附录一附录二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距表

附表四附表五

建筑间距 建筑离界及退让 建筑设计相关规定 停车场配建规定

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 市政工程 附 则 名词解释

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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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1.3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2.1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在长沙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需符合如下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要求: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R R1 小类 R11 R121 R122 - 4 - 范围 基层社区、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教育设施用地 托幼、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其他公共服务 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设施用地 化活动、社区医疗设施等用地(不含中小学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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