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物料短途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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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14.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就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发包方认为应当暂停运输工作的,承包方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就每隔7天向发包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运输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3)停工期间,承包方留在作业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4)作业场地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14.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因迟延所造成的相应责任。 十五、合同解除

15.1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5.2发生本合同条款第13.1款禁止的情况,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运输作业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1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5.4一方依据15.2、15.3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15.5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就妥善做好保护发包方设备的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发包方生产线厂区。有过错的一方就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十六、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双方公司盖章后生效。

十七、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方承包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发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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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保密等义务。

十八、其他: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河源和兴水泥有限公司

地址:XXXX 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行: 账 号: 税 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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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行: 账 号: 税 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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