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广播组织条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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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广播组织条约的

非文件

200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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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性说明

1. 2007年1月17日至19日举行的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SCCR)特别会议的工作,是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大会2006年第三十三届会议上作出的决定进行的,该决定称:

“SCCR的两次会议旨在按照基于信号的途径,就该项保护的目标、具体范围和标的达成一致意见并敲定最终案文,以向外交会议提交一份经修订的基础提案,对经修订的基础提案草案(文件SCCR 15/2)中的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分作出修正。外交会议将在达成此种一致意见的前提下举行”。 2. 委员会在1月会议上开展的工作,是依据主席编拟的一系列非文件进行的(这些非文件在该次会议上最终被合在一起成为一份合并的文件)。经过讨论,委员会请主席为2007年6月第二次特别会议编拟一份新的非文件。为便于开展这一程序,要求主席通过电子邮件地址邀请各地区集团协调员、成员国和欧洲共同体提交关于如何编拟该非文件的意见,以便最后定稿。非文件应当侧重于那些从正在拟订的条约的保护目标、具体范围和客体的角度来看具有相关性的条款。

3. 主席编拟的一份非文件草案已通过电子邮件散发,并于2007年3月9日发布在WIPO网站上,一些成员国以及欧洲共同体就该草案发表了意见。 关于非文件的说明

4. 该新的非文件是由主席编拟的,保留了文件SCCR/15/2的结构,并尊重各国政府和各政府集团早先提交的提案,但同时注意到后来在SCCR的辩论中所表达的不同于这些提案的立场,以及上述意见。

5. 非文件努力全面反映“基于信号的”途径,并反映大会和 SCCR所确定的重点。 6. 在非文件的编拟过程中,广播组织的代表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不容忽视。如果条约不以某些基本的、绝对必要的权利为依据,那么这一进程应当放弃。因此,非文件中关于保护问题的主要执行部分,现包括与保护信号最具相关性的两种情况── 即转播和滞后播送── 中属于相关权类别的具体权利。

7. 这是为广播组织提供有意义并能起作用的一种范围最窄的保护。如果成员国愿意,也可以增加一些规定,提供范围更宽的保护以供选择,尤其是关于录制后的权利或保护方面,从而让国际保护与关于国民待遇和有关任择权利或保护的互惠方面的条款挂起钩来。

8. 以下阐述的情况和起草工作,目标是为了获得更广泛的认可并符合大会和SCCR确定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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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信号的途径,通过关于“广播”的定义而涵盖整份文书;

? 受保护的客体 ──“广播节目”── 被明确界定为载有节目内容的信号;本

非文件中保留了该客体的名称── “广播节目”,以确保与《TRIPS协定》和《罗马公约》相一致;

? 新的第1条中确定了制止信号盗播行为的主要目标;

? 第2条中的定义是专为确保条约的适用范围更加准确、狭窄而提出的; ? 新的第3条中详细确定了保护的具体范围和客体以及条约的适用范围; ? 第3条第(4) 款第(iii) 项中的用语“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播送”是指“网

播”或“网络广播”或“同时广播”等播送行为;后者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同时播送广播组织自己制作的广播节目的行为;

? 条约规定的只是最低的规范(亦即:提供比条约要求更高的保护,是允许

的);

? 有关权利和保护的条款数目以及条文的篇幅都有所减少;

? 在第7条关于转播和滞后播送问题的极为浓缩的条款中的用语“已录制的

广播节目”,是指对播送所依据的广播节目进行任何临时或永久性首次录制、继后录制以及任何复制的行为;

? 由于为制止转播和滞后播送提供的保护仅限于向公众播送,因此为广播组

织提供的保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干涉听众在私人场合进行的活动,例如在家中或个人网络环境中使用广播节目。

9. 3月8日版的非文件草案第11条第(3)款中关于允许的限制和例外的指示性清单已被删除,因为可以说其中所涉的所有行为都受录制和/或复制的约束。本非文件中没有规定关于这些行为的任何权利,但本条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影响公共利益、获取信息、消费者利益或技术创新。

10. 文件SCCR/15/2第2条至第4条中所载的关于保障公共利益的原则,已挪到序言中,并加以调整以符合减少篇幅的需要。 总结性说明

11. 编拟新的非文件任务十分复杂,因为各代表团所表达的观点和意见差距很大,而且在许多情况下方向都是相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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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广播组织条约 目 录

序 言…………………………………………………………………………………………

总 则

第1条:目标……………………………………………………………………………… 第2条:定义……………………………………………………………………………… 第3条:保护的具体范围和客体…………………………………………………………… 第4 条:与其他公约和条约的关系…………………………………………………………… 第5条:保护的受益人……………………………………………………………………… 第6条:国民待遇……………………………………………………………………………

实质性条款

第7条:对广播节目的保护………………………………………………………………… 第8条:对广播前信号的保护……………………………………………………………… 第9条:对加密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 第10条:限制与例外………………………………………………………………………… 第11条:手续…………………………………………………………………………………… 第12条:保留………………………………………………………………………………… 第13条:适用的时限………………………………………………………………………… 第14条: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

行政和最后条款

第15条:大会………………………………………………………………………………… 第16条:国际局……………………………………………………………………………… 第17条: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资格………………………………………………………… 第18条:本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19条:本条约的签署……………………………………………………………………… 第20条:本条约的生效……………………………………………………………………… 第21条: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生效日期………………………………………………… 第22条:退约……………………………………………………………………………… 第23条:本条约的语文……………………………………………………………………… 第24条:保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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