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合规意见书-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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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XXXX有限公司 法务部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关于设立XXXXXXXX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发起设立XXXX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的

法律意见书

XXXXXX(2017)02号 根据投资部门提供的《XXXX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发起设立方案》(以下称“方案”)及其介绍的相关情况,结合我国《合伙企业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现就XXXX新兴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称“本基金”)设立的相关事宜,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供公司参考。

一、基金募集的法律分析及风险提示 (一)基金组织形式分析

基金的组织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基金设立方案介绍,本基金系有限合伙企业,由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XXXX投资公司”)和区XXXX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XXXX投资公司”)共同出资组成。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无明确的强制性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因此,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1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及方案介绍,本基金由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符合上述规定。

(二)投资者主体资格分析 1、是否是合格投资者分析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根据上述规定,投资者XXXX投资公司是本基金的管理人,无投资金额和净资产的要求限制,属于特殊的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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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XXXXXXXX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为单位普通合格投资者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第二,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XXXX投资公司在本基金的投资金额为9990万元,符合投资金额的要求。但投资部门未提供投资者的资产报表或其他证明,无法判断其净资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建议:获取XXXX投资公司的财务报表或其他证明,判断其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的全部要件。

2、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等条款的规定,基金募集阶段基金管理人需要完成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价,以及对私募基金的风险进行评级。基金管理人应当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要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建议:按相关规定要求完善相关评估、评级及风险提示意见等资料,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

(三)资金募集方式及资金来源分析 1、资金募集方式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根据方案介绍,本基金拟采取自行募集和非公开、定向私募的方式,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募集方式。

建议:在募集过程中要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避免出现向不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承诺本金不受损失等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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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XXXXXXXX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2、资金来源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基金管理人需对投资资金来源、是否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进行审查。据投资部门介绍,本基金的投资者均为最终投资者,且全部投资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汇集其他投资者资金用于投资的情况。

建议:审查资金来源,要求投资者出具《承诺函》,对自有资金投资问题、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禁止非法拆分转让等问题进行确认。

(四)基金备案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基金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募集完成后向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的备案。

建议:本基金应在募集完毕后20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备案,且需满足各项备案审查要求。需签署或准备以下文件资料:招募说明书、推介材料、合伙协议、保障财产安全的制度机制、纠纷解决协议、投资者明细资料、风险揭示书、实缴出资证明、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及监管证明文件等,在基金募集阶段按照基金备案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基金的投资

根据方案介绍,本基金采取股权直投形式,可根据不同项目情况考虑通过控制持股比例和设置对赌条款、反稀释条款等措施,来达到更好地对投资收益和风险控制效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参照建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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