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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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完善

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潍政办发[2011]21号 【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9.08 【实施日期】2011.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畜牧局《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Ο一一年九月八日

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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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市农业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 市畜牧局)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燉T21010-2007)和山东省设施农业发展实际,设施农用地分为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林种植、农村村居生产设施及农产品集中存储晾晒等四大类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畜禽养殖类设施农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与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及必要的绿化隔离带;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检验检疫管理、饲料存贮仓库、锅炉加温、办公看护房等。

(二)水产养殖类设施农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大棚、种苗育训室、饲料配制场所、进排水渠道等,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检验检疫管理、饲料存贮、锅炉加温、办公看护用地等。

(三)农林种植类设施农用地。涉及工厂化种植栽培的,其生产设施用地包括钢架结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育种育苗室、产品采收场所等;附属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管理、锅炉加温、办公看护用地等。规模化种植但不属于工厂化栽培的,其办公看护用地作为附属设施用地对待。

(四)农村村居生产设施及农产品集中存储晾晒场用地。包括农资、农机农具、农产品存放仓库和农产品晾晒、分拣包装场所等。 2 / 4

各级必须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集多类养殖、种植为一体的设施农业项目可参照

本意见办理;以设施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严格实施设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一)从实际出发确定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设施农业项目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用地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燉T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但属于工厂化、企业化经营,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经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二)设施农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

1.畜禽养殖类。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养毛皮特种动物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2.水产养殖类。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3.农林种植类。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 3 / 4

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

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4.一体化养殖种植类。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

(四)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经营者要与村民委员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复垦协议,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并进行验收,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与村民委员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复垦协议,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缴纳耕地复垦保证金,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财政部门设立专户,按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上交财政,复耕后给予退还,整个过程实施台帐式管理。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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