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第三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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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 law where and when the mortgagor fails to pay his debt to the mortgage secured by the mortgage of that ship.)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

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船舶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书)船舶抵押权:是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签订船舶抵押合同,并进行登记,而取得的一种以债务人提供的作为借贷之债担保物的船舶为主要标的的担保物权。

(二)特点

1.不动产性; 2.不转移占有性; 3.书面形式且须登记。

二、船舶抵押权的取得及效力 (一)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海商法》第13条:“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同日登记的,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对比: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

《海商法》规定船舶抵押权采登记对抗制,与我国《担保法》中对一般船舶抵押权的规定有所不同,后者采用的是抵押权登记有效制。思考:登记对抗的第三人范围;主债权与抵押权的期限问题;新船抵押的问题

(二)船舶抵押权的效力

船舶抵押权最重要的效力是赋予其担保的债权以优先受偿权。?

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油污案例:United States v. Fleet Factors Corp.[1990]该案中,美国法院判决,贷款人如果有能力影响借款人,如参与“财政管理”,也要对船舶造成的油污负责。1990年油污法也没有明确这个问题,造成该法通过后,有银行声言不再向油轮提供信贷。因为油污责任可能是天文数字,曾有责任人赔付了100多亿美元仍未结案的先例。但实际上只要银行将自己的角色局限在信贷方面,而不插手船舶的应运如船员雇佣,被认为参与了船舶管理的机会很小。

三、船舶抵押合同

四、船舶抵押权的标的 包括:船舶、运费或租金、“附属利益”即船舶保险赔偿。 其中船舶包括旧船和正在建造中的船舶(在建船)。《海商法》第14条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以“建造中的船舶”为标的设定抵押权以获得造船所需资金的贷款,是当今国际上非常流行的做法。

五、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各国的规定大体上比较趋于一致,我国海商法第19条对此作了规定。以船舶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作为受偿顺序。受偿顺序不受贷款清偿期的影响。应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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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其提前行使,并排在后登记的前面。

船舶抵押案例1

A船舶所有人有四个债权人:签定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登记的B,签定了抵押合同但未进行登记的C和D,没有任何抵押协议的普通债权人E。A船拍卖后价款的受偿顺序如何?

B——C——D——E (正确) B——E——C——D

六、船舶抵押权的转让及消灭

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是一种借贷之债,借贷之债可以转让,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允许船舶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借贷之债一起转让,但一般又都规定转让时必须提交相应的转让文件并进行登记。

通常导致船舶抵押权消灭的原因有: a.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b.因抵押船舶的灭失而消灭,但船舶保险赔款可能作为灭失船舶的代替物而成为船舶抵押权的标的;

c.因注销登记而消灭;

d.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 e.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注意:船舶抵押权消灭,其担保的借贷之债并非一定消灭。 抵押案例:

2002年10月,王某、张某、李某、赵某合伙成立富兴渔业公司,每人出资25%购得一条渔船进行经营。2003年1月,富兴渔业公司与韩国A公司签订长期鲜鱼供应合同,并将该船抵押作为债务担保(赵某不同意抵押船舶,是王某、张某、李某三人以合伙名义签订的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同年3月,富兴渔业公司与贺某签订船舶转让合同但未进行登记。同年6月该船遇风暴沉没灭失,得到保险赔偿若干。同年9月,A公司发现船舶转让之事,诉至法院,主张船舶转让合同无效,船舶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要求法院确认自己的抵押权。

问题:

1、王某、张某、李某未经赵某同意与韩国A公司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有效吗?双方设定抵押担保,在程序上是否合法?(有效,2/3以上份额即可;合法)

2、富兴渔业公司与贺某之间的船舶转让合同是否有效?船舶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无效;未转移)

3、A公司确认自己享有抵押权的请求能否得到满足?为什么?(能) 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关系 相同点:都是以船舶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不同点:

1、船舶抵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而船舶优先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2、船舶抵押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而船舶优先权无需登记;

3、船舶抵押权人在船舶灭失时可向肇事者提出请求,而船舶优先权因船舶的灭火而消灭。

4、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不同。 船舶抵押案例2

宁波海事法院审理的“岱远渔808”抵押权争议案中,“岱远渔808”船由张、俞二人合伙所有。1998年7月,张某代表该船向某船务公司燃料物资供应站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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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100吨柴油,总价195000元,双方约定欠款三个月(自1998年7月至10月),以“岱远渔808”作抵押,抵押权终止日期为1998年10月6日。双方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后,经协商将付款期限延长至11月6日。后船务公司因欠李某贷款,便与李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岱远渔808”船的195000元债权转让给李某,抵押权也同时转让给李某,但未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后因债务不能及时清偿,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俞二人偿还贷款本息,并确认其对“岱远渔808”的抵押权。

法院审理认为,船务公司与张、俞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效成立,李某与船务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也合法有效,因此,张、俞二人应向李某支付欠款。在“岱远渔808”船上设定的抵押权合法有效,但在抵押权转让给李某时,本应依法办理相应手续而未办理,且约定的抵押有效期至1998年10月6日止,因此对李某主张抵押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船舶抵押案例3 “金沧轮案”

1991年5月,大连海运公司与天津新港船厂签订“金沧轮”建造合

同。合同规定分期付款,但对所有权转移等未作约定。大连公司支付三期款项(40%船价)后,1993年因国家计划内贷款未到位,到1993年9月共拖欠四、五期进度款3032万元。船厂催要无效后,宣布解除合同,并将船舶改名后卖给外商。大连公司诉至天津海事法院。 相关条文:<海商法>第14条.

第三节 船舶留置权

一、船舶留置权的概念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海商法》第25条)

比较:船舶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船舶,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该船舶并以船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二、船舶留置权的性质及特点

船舶留置权尽管是以船舶这种特殊的动产为标的,但仍是一种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

特点:

1、其标的是债权人因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占有的属于债务人拥有的船舶。“属于”应包括“所有”和“经营”两种情况。

2、是一种受限制的留置权。第一,在船舶留置权留置的船舶已是船舶优先权或船舶抵押权的标的的情况下,法院应船舶优先权人或船舶抵押权人的申请,带该船实施扣押时,一些国家的法律及国际公约规定船舶留置权人必须放弃自己的占有,这使船舶留置权人的占有受到了限制;第二,船舶非经法院拍卖或变卖,都不能使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消灭,这使船舶留置权人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第三,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国际通行顺序使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海商法》规定的顺序使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这里所指的留置权仅限于造船人、修船人对船舶的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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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留置权的行使需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 三、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的比较 (一)三项权利的相同点

都以船舶为标的,都是在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上设置的他物权,并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相对于一般海事债权或一般债权,都具有优先受偿性。 1. 性质上都以船舶为对象的担保物权,担保权的实现围绕船舶进行; 2. 权利实现的前提应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条件; 3. 权利人的受偿地位,均优先于普通债权人。 (二)三项权利的区别

1、性质不同;优先权和留置权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他们都属法定担保物权;而抵押权则是基于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产生的,它是一种协议担保物权。

2、担保的债权不同;抵押权所担保的是因借贷产生的债务;优先权担保的是因特殊海事请求产生的债务;留置权则担保的是因造船或修船合同而产生的债务。

3、构成要件不同;优先权效力的产生并不需要实施任何行为;留置权效力的产生必须占有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则产生于登记。

4、行使方式不同;

5、优先受偿位次不同;我国海商法规定,三项权利的受偿顺序依次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6、标的不同。

四、船舶债权的受偿顺序

?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普通债权

?船舶优先权:船员工资、报酬——人身伤亡赔偿——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等——海难救助报酬——侵权责任

?船舶抵押权:以登记的先后为准,同日登记的,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五、有关国际公约

比较重要的船舶担保物权的公约有三个:

1.《1926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2.《1967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3.《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案例:

原告:汕尾城区马宫信用社 被告:钟来泉 被告:钟来赐 第三人:李木桂

1990年11月16日,原告汕尾城区马宫信用社与被告钟来泉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1991年11月底前,由原告贷款255000元给被告钟来泉用于捕鱼生产;被告钟来泉提供自己的房产及“汕尾15027”号渔船(该渔船是以其儿子被告钟天赐为船舶所有人的名义注册登记的家庭共有财产)作抵押物。双方还同时签订了渔船抵押书。借款合同及抵押书在汕尾城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抵押书约定,该船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使用,抵押人不得私自处分抵押物。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按月或季支付利息,利率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此项贷款从1990年12月20日-1992年12月10日止分7期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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