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国死刑制度是否应当废除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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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国死刑制度是否应当废除的争论,近些年来,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最为激烈的话题~究竟该不该废除死刑,对这个问题,需要特别谨慎对待,尤其是要结合中国历史背景(特别是古代刑法所带来的威慑力,使罪犯闻风丧胆,收到了极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和中国现有国情进行深度分析!但是,依我个人之看法,我不赞成废除死刑的做法!甚至可以说是坚决反对废除死刑制度!在中国,至少在现在以及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死刑制度都绝对不能废除!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种“刑罚报应论”观念,从古至今,都深深印烙在老百姓的头脑当中并且已经根深蒂固了,这是首当其冲的一点!比如古代的“包拯铁面无私的”所断一个又一个奇案,严厉打击了大宋时期的犯罪行为,使得刑法制度在当时具有极高的地位,所以,为什么古代“重刑轻民”,就是这个原因!如果中国真的废除了死刑,那么将推翻(破坏)从古至今死刑制度所带给中国刑法传统的威慑力,并且,应当预见到的是,中国司法机关以及各项司法制度都将会面临一场前所未有的大风暴,势必会引起社会大矛盾,到了那个时候,老百姓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将会极具转下甚至不信任,而更为糟糕的是,人们每天都将会生活恐惧当中!因为死刑制度一旦废除,任何一个具有犯罪意图的人都可以肆无忌惮的实施犯罪而又不承担任何死刑的法律后果,这样做的后果,不但严重削弱了刑法的威慑性以及权威性,而且容易引起民众怨气沸腾,甚至会殃及到国家政权!

不少学者认为,废除死刑制度目的是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权,是为了消除残忍的刑罚制度!依照国外一些国家的刑罚制度理论,废除死刑制度的根本出发点是体现法律的人性化一面,使得现代法律制度发展的更加文明!此外,能给罪犯有悔罪自新的机会!但是,这样做对那些含冤而死的被害者是极其不公平的!在著名刑法学家,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第四版)教科书中,说到刑法的目的最终是教育而改造犯罪分子,使其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为了惩罚罪犯而使用刑法,如果是为了惩罚罪犯而使用刑法,那么刑法本身就将变成\恶法\张老师的话没有错,惩罚罪犯仅仅是手段,而并非最终目标~但是,惩罚罪犯,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并不意味着就要把死刑制度给废除了,至少在中国,死刑制度废除不得!因为适用死刑制度不是为了严厉惩处罪犯(但是,纯粹说不惩罚罪犯也是不现实的,报应论的观念在百姓头脑中扎根了,对于一些明显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群众是司法审判的直接监督者,由此可以联想到云南“李长奎”强奸杀人一案!只有有效的将人民群众司法监督权力与司法机关的公正独立的职责互相结合起来,真正落实到位,才能不断促进司法制度的发展,使其更为民主,更为公正!如果偏废其一,都将会对司法制度产生致命性的危机!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虽然一直主张司法独立的原则,但是如果把人民群众完全割裂开来,那么这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就会演变成“暴权司法”,进而转变为“恶法”!完全摒弃人民利益的法将变成“无源之水”!),这不是目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使其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个是最终目标),并且对判处死刑的罪犯来说,他们已经罪无可赦,已经没有办法再对他们采取任何教育改造的补救手段了!他们所造成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律所能容忍的最大限度!也超出了民众对其罪行容忍的极限!所以,必须判处死刑才能消除这类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开篇第一条就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做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由此可见,一切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行为都是刑法予以严厉打击的!并且,死刑制度严格遵循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在是没有任何理由对死刑制度予以废除!

邓小平同志也指出:\在中国,不能废除死刑\在今年6月7号药家鑫因故意杀人罪而被执行死刑一案中,正是由于药家鑫的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虽有自首行为,但却无法逃离死刑,正是因为他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远远超出了刑法所能容忍的最大教育改造的限度!并且被害人张妙被药连刺八刀而被残忍杀死,也为社会以及百姓所不能容忍!药家鑫的行为完全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没有任何从轻以及减轻

的情节,到了这一步,“不得不”对其判处死刑!而群众的监督以及舆论都将对司法产生重大影响,虽说法院审判完全是独立自主的,但也不能以牺牲公众的“舆论监督权”为代价而脱离群众进行审判!假如中国在此时废除了死刑制度,那么,民众与司法机关的矛盾将会非常激烈,甚至会引发民众仇恨司法制度的可怕现象,到了那个时候,所有的司法权威,司法公正都将全部化为泡影!由此可见,民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旦废除死刑,正如前文所言,犯罪分子将会肆无忌惮的实施犯罪而又不必担心自己会被判处死刑!这样做等于是纵容犯罪,完全背离了刑法制定的目的,况且只要这些罪犯与某人或某组织甚至和国家结仇,都将毫无恐惧没有任何心理负担的实施\扼杀\行为,那么这个国家和人民都得时时刻刻生活在极度恐惧的“世界”当中!另外,还有可能给犯罪分子给予狡辩的机会(也就是法律漏洞),他们甚至还可以滥用刑法中的”犯罪中止“制度,比如说自首这个问题,要加鑫杀人后,家人陪同他到公安机关自首,企图逃脱罪责!中国有中国的国情,有自身的历史传统背景,外国有外国的历史传统背景,我们不能硬搬外国的制度而摒弃中国的国情,尤其是对于司法制度而言,更要懂得并且学会\扬弃\

所以,在中国,至少在现在以及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死刑制度都不能废除!但是应当对死刑制度的适用必须特别谨慎,除了严格遵循刑法“罪刑法定”“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三大基本原则外,还必须严格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得偏废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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