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屋时如何合理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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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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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刘挽澜律师15902150960注:因赠

与不属于“新购”,所以受赠取得房产时不纳房产税]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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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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