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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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

2008年01月20日 星期日 17:09

如何认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对违法违纪律师行政处罚中,一些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条款中“二年未被发现”的认定问题存在不同理解。

我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处罚机关或有权处罚的机关,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都是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现都应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律效力。因此上述任何一个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

以上当否,请函复。

(某部 2004年11月10日)

答:同意你部的意见。(2004年12月25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中国人大网 2004年12月24日

国务院法制办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有关问题的复函

对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函[2006]27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你局《关于提请解释〈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适用问题的函》(工商法函字[2006]8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适用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的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你局

提出: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前未纠正的,视为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如果违法的公司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且自该纠正行为之日起超过两年的,则不应再追究其违法行为。这一理解是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一致的,我们没有不同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章) 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

wen文件中国

“两虚一逃”案超过2年能否处罚?

“两虚一逃”的案件超过了 2年能否处罚,关键要判断其行为是否处于持续状态;是否“持续”关系到查处时效问题;

所谓持续,包括:违法行为的持续和违法状态的持续; 一般来说,只要违法行为持续,其违法状态也处于持续中; 但违法状态处于持续中,并不能认为或者推定违法行为也处于持续中;

如:小偷盗窃他人财物,得手后,其盗窃行为已经结束,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违法状态还持续存在;

对这类违法行为是以违法行为是否结束为时间起算点,而不是以状态是否还存在为起算点的;

《行政处罚法》29条2款规定: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可见,法律规定是以“行为终了”起算的。

以虚报注册资本为例:“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当事人在向登记机关虚报并取得执照后,“虚报”的行为已经结束,虽然违法状态仍然处于持续状态中,但超过2年后,依法不予处罚。 虽然超过2年不能处罚,但当事人没有改正这一违法状态,他在年检时仍然填报虚假的注册资本,这属于《年检办法》中“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问题,按《年检办法》转至《公司条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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