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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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月、季度、半年、年度)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 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年 次于 (公布的具体时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专业机构审计监督。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 ;

(二) 。

第十二条 停车场收费:

1、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2、业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执法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以及业主搬家车辆、临时送货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第十三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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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停车场,由乙方进行管理和维护;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设置相关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停车场的照明、消防、环境卫生等工作(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十一)。

第十五条 甲方、乙方、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存、管理、使用、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乙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甲方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甲方应当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预算、列支范围、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

第十六条 业主应按照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气、通迅、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气、通迅、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通迅、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水、电、气、通迅、有线电视等费用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七条 乙方应当协助业主配合有关部门、单位作好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管理、治安、环境维护、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等工作;对于相关部门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乙方、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阻挠。

第十八条 甲方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监督和协助乙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三)审议乙方提出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报告;

(四)监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收益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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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以及业主、物业使用人与乙方之间的纠纷,不因此影响乙方工作;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七)授权乙方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依照《管理规约》的约定进行劝阻、制止;

(八)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房屋出租登记报备工作,并督促承租人到公安机关进行流动人口登记、办理暂住证。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九)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十)不得干涉乙方依法、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物业服务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乙方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物业服务工作,并委派相应专业的物业服务人员履行本合同;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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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信息公开制度,对小区内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应按价格部门相关规定在收费场所实行明码标价;

(五)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定期向甲方、业主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

(六)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预算和决算报告;

(七)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 的专项服务,但不得将本物业整体委托给第三方管理,并对专业公司的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八)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秩序,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落实小区安防力量,采取各种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的办法,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同时,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报备管理工作,对不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

(九)提前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并按规定与业主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十)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用途;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重建或完善配套项目,应与甲方协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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