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原则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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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原则及方法

近几年随着我国房地产业及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也随之不断增加,不论是法院还是仲裁机构都受理了大量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仲裁委或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如遇到工程造价的专业问题,就会委托专业的咨询机构对双方争议的工程造价做出鉴定,并提交仲裁庭或法庭作为案件审理的证据之一。 一、工程造价鉴定与工程预算或结算工作的区别

工程造价鉴定与工程预算或结算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它们一般都以现行工程定额及计费办法计算工程投入即工程造价,但是在性质上、形式上以及操作上都有一定差异;工程造价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或仲裁裁决工作的重要证据。因此,工程造价鉴定的工作有别于通常的工程预算或结算工作。总结为以下几点:

1、委托方:造价鉴定为司法机关(仲裁庭或法院),工程预算或结算为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单位。

2、参与方:造价鉴定为仲裁庭或法院、申请方、被申请方,工程预算或结算为发包人与承包人。

3、工作程序:造价鉴定按照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规定,工程预算或结算通常按委托方的程序或具体商定。

4、控制特点不同:预算的控制特点是对工程造价的预测,允许有一定限度的浮动,是建设工程事前控制的一部分;结算的控制特点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发生以及相关资料,甲乙双方之间结清所有工程款项;而工程造

价鉴定的控制特点是以原被告双方认可的所有图纸资料,签证、修改或变更等资料对纠纷工程进行造价确定,它必须结合事件因由并侧重于判定,鉴定结果不一定是工程造价完整真实的反映,比如有一个或多个施工工艺或流程不在总包范围内,而是有多方参与的,那么鉴定内容只反映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争议部分还存在认同与不认同两种可能。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分析判断和推理的基础上形成的意见,它只能是对事物本来面目的一种推断和评定,是一种法律的拟制。

5、对参与人员的要求:造价鉴定对工程造价专业水平及法律法规的要求较高,尤其是法律法规,工程预算或结算对工程造价专业水平要求较高。 二、工程造价鉴定的原则

由于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特殊性、复杂性,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成为重要的现实问题,它决定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公正性与合法性,也决定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客观公正,总的来说,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循的原则可归纳为以下6点。

1、合法原则,涉及鉴定主体、鉴定方法、适用标准、鉴定材料的采集及鉴定程序等鉴定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2、公正原则,尊重科学、尊重事实,在鉴定工作中组织各方协同工作,站在公平的立场平等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因当事人的地位不同适用不同的标准。只有严格、准确地贯彻公正客观原则,才能经得起庭审中当事人的质证,才能为法庭处理案件所采信。

3 、独立原则,在鉴定的过程中,不受双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员的干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为准绳,独立地运用建设工程的专业知识、经验和相关行业规定,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4、 从约原则,鉴定人应服从承发包双方的合同约定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员均无权自行更改或否定当事人之间的有效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

5、取舍原则,当鉴定遇到不能判断或证据有矛盾难以作出判断时,鉴定人应结合案情按不同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作为有争议的意见提供当事人进一步举证,并根据证据成立与否出具不同的结论,让法院根据开庭和评议对鉴定结论进行取舍。

6、证据原则,鉴定人必须以事实以及合理的推断作为鉴定结论的依据,否则就不能确认,不能计取价款,这也是司法鉴定的公正性所决定的。鉴定人遵守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同时,还应遵循实际可行的原则,在保证鉴定能够完成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反映和接近事实。

除上述6点原则外,还应重视非技术性因素。要了解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所在、平衡点所在以及最为关切的问题,充分运用心理学和各种谈判技巧,使当事人正确对待分歧,并争取当事人的配合,最大限度地消除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疑虑。

三、在鉴定工作中遇到具体问题的探讨

在从事造价鉴定工作几年来,遇到的纠纷形形色色,但归纳起来无外乎以下几种情况:

( 一) 阴阳合同

在工程合同纠纷中较多遇到的就是因备案合同与执行合同( 俗称“阴阳合同”) 中的约定不同造成承发包双方在结算时产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第21 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显然,该条司法解释即是我们造价鉴定的法律依据。但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往往双方在合同签订之初都清楚实际操作中不会按照备案合同,所以备案合同往往对工程造价的约定通常都是原则性的,或者有些备案合同中根本没有计量计价的原则,很难具体操作。所以按照备案合同仍然难以确定工程造价。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通常的做法是这样的:

1. 如果备案合同只有原则性的计量计价条款,我们会参考执行合同中的相关计价条款进行鉴定,当然前提是执行合同中的计价条款没有明显的不符合市场的情况。

2. 如果备案合同没有原则性的计量计价条款,执行合同的相关条款明显显失公平,我们会以书面形式建议仲裁庭: 根据当地现行的计量计价体系进行鉴定,一般来说是工程所在地区的定额及造价信息等工程计价体系。这样的好处是,双方如仍存在大的分歧,可以共同向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咨询,其解释说明也相对权威,利于当事人双方接受鉴定结论。当然,我们首先会以书面形式征得仲裁庭的认可,并在与当事人双方的造价鉴定质证会上明确鉴定原则,尽量说服双方统一原则,推动鉴定工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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