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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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职责

一、努力学习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二、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正确执行国家的政策,并带头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出席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与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意见等。 四、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学习、视察,专题调查研究,评议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工作,扶贫帮困等各项活动。

五、向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镇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六、通过走访、座谈、接待等多种形式,密切同选民的联系,听取和反映选民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七、向选民(或代表活动小组、人大主席团、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征徇选民和代表对本人工作的意见。

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一、代表在每次人代会和代表小组活动前,应当积极主动地深入选区,围绕人代会的议程和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以及群众关心的问题,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

二、代表应当在广泛联系选民的基础上,同5-10名选民(或者户)保持经常的联系,听取他们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并做好记录。

三、代表要认真受理和接待选民的来信来访,对于选民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代表小组长或镇人大主席团反映,努力为群众多办

实事。

四、代表应当积极向选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根据要求认真传达上级人代会和人大主席团会议的精神。

五、代表在任期内应当向选民汇报履行职务情况,虚心接受选民的监督。

六、代表小组长应当经常了解代表联系选民的情况,代表也应当主动向人大主席团或者代表小组长汇报这方面的情况。

人大主席团职责

一、主席团在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负责下列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二)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三)通过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四)拟定会议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提出主席团成员、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员建议名单,提请大会审议通过;(五)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六)依照法定程序确定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七)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八)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和表决;(九)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负责下列工作: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预算

的部分变更,并向下次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四)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交有关机关或组织研究办理,督促有关机关或组织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

(五)组织代表联系选民,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调查、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及上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工作。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监督。并将上述工作情况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六)接受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

(七)组织选民依法罢免、补选本级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确认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报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通知原选区选民;

(九)接受主席团成员和镇长、副镇长的辞职。决定副镇长的个别任免。镇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副镇长中决定代理人选。主席团决定后,报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十)负责召集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一)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办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一、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建立代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推选出代表小组组长。

二、代表小组在人大主席团的具体组织下开展活动,主要内容是: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检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开展扶贫帮困、联系选民等活动。

三、代表小组活动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讲究实效。可以采用学习、座谈会、走访选民、调查视察等形式开展小组活动。

四、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安排4次。具体的活动时间,由各小组根据年度小组活动计划和实际情况安排。

五、每次代表小组活动前,代表小组长应当将小组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等通知本组全体代表,以便代表安排好本职工作,做好有关准备,准时参加活动。如果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活动的,应当向小组长请假。 六、代表小组活动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邀请部分上级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一起参加。

七、代表小组在活动中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镇人大主席团交政府和有关组织研究处理,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八、代表小组活动结束后,应当将活动情况及时向人大主席团汇报。

人大代表视察制度

一、人大代表的视察活动是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代表应积极参加视察活动。

二、代表视察的形式主要有:

(1)全面视察,每年在人代会之前和年度中期分别组织全体代表就地视察。

(2)代表小组视察,列入代表小组活动计划,每年不少于一次。 (3)专题视察,由镇人大主席团提出视察专题,组织有关代表进行视察,视察内容和视察次数根据工作任务需要确定,列入镇人大主席团或活动小组年度工作计划。

(4)代表个人或相约几位代表持代表证视察。

三、代表视察主要围绕法律、法规的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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