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银监发〔2011〕 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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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

(试行)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根据《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第6号主席令)开展监管统计工作的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文简称“银行”)。标准的总体框架包含5方面要素,分别为:组织机构及人员,制度建设,系统保障和数据标准,数据质量的监控、检查与评价,数据的报送、应用和存储。5方面要素下共有15项原则,每项原则下有若干具体标准,共61条标准。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 原则1 组织领导

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本行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管统计工作,明确政策和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落实各环节责任。

具体标准:

1.1银行董事会制定明确的政策,将本行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内控合规体系和战略规划之中,并定期对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1.2银行高级管理层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的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权和责任,定期对本行数据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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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有效落实数据质量问责制。

1.3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亲自或委派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主管领导”)组织领导监管统计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原则2 归口管理

银行对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管理本机构的监管统计工作。

具体标准:

2.1银行总行确定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授权其负责全行监管统计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2总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制定全行监管统计工作制度和流程,提出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措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监管统计工作,定期检查并发现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向主管领导报告。

2.3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确定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在总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有效履行监管统计相关职责。

原则3 岗位设置

银行在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设立相应的监管统计岗位,岗位职责明确,并配备能满足岗位履职所需的资源。

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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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银行在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设立与本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的监管统计专职岗位。

3.2银行在其他监管统计相关业务部门设立与其部门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的监管统计专职或兼职岗位。

3.3 银行对监管统计岗位的设置涵盖监管统计所有的工作任务和内容,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各岗位均设立A、B角。

3.4银行对监管统计岗位的财务预算满足各岗位履职所需,包括设备、差旅、培训等支出。

3.5银行监管统计岗位薪酬水平能够吸引和留住合格的工作人员,岗位设置能体现职业成长发展的良好通道。

原则4 团队建设

银行建设一支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并建立有利于提高监管统计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促进其职业成长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

具体标准:

4.1银行应根据监管统计岗位职责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的监管统计人员。

4.2监管统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银行业务,具备必要的协调沟通能力。

4.3银行对监管统计人员定期进行科学、系统的培训,培训的内容、方式和频度能满足监管统计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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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银行建立对监管统计人员合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创造有利于提高监管统计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促进其职业成长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制度建设 原则5 管理制度

银行建立全面、科学和有效的监管统计管理制度,保证监管统计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具体标准:

5.1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牵头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建立符合银行监管要求的统计管理制度。统计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管理、部门职责、协调机制、安全保密、系统保障、监督检查、数据质量控制以及监管统计数据源管理等方面,并以文件的形式下发执行。

5.2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要求和管理实际,持续评价和及时更新统计管理制度。

5.3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将本行的统计管理制度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若有重大调整或变化,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原则6 业务制度

银行建立适应本行业务实际的监管统计业务制度,做好监管统计数据源和统计项目的归属管理。

具体标准:

6.1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制定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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