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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南北朝之北魏(386-534) 1、《北魏律》20篇。 2、“官当”入律 (1)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 (2)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3、北魏太武帝:正式确立死刑复奏制度 4、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 /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之刑制改革 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2、规定流刑 (1)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 (2)北周时规定流刑分5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 (3)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3、规定鞭刑与杖刑 4、废除宫刑 北魏时期增加,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一、唐代的法制

/唐立法——“礼法合一”、“一准乎礼” 1、《唐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 (1)《武德律》 (2)《贞观律》 以《开皇律》为蓝本12篇500条,高祖李渊时撰定,是唐代首部法典; ○1仍为12篇500条,太宗李世民时制定 ○2增设加役流 ○3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 ○4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 ○5基本上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 (3)《永徽律疏》○1高宗永徽年间,长孙无忌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新律——《永徽律》。 (又称《唐律疏议》 ○2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撰《律疏》30卷与《永徽律》合编,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又称为《唐律疏议》。 ○3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影响。 ○4《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5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2、《唐六典》 以六部官制为纲,以《周礼》六官为模式,类似于行政法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回避制度。 /唐代诉讼制度 (1)刑讯 1刑讯条件 ○A.在拷讯之前,先审核口供的真实性据。 B.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 C.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D.可“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 2刑讯方法 ○A.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 B.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 C.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 需要全部的可联系,电话:13120431813 QQ:103579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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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禁止刑讯 ○(2)回避 (1)大理寺 A.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 B.老幼废疾之人。 《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1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2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 ○3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 ○4同时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2)刑部 1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等四司。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 2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 ○3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3)御史台 1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作为中央监察机构,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 2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 ○3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 ○4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唐代的六杀、六赃与保辜 1、六杀 (1)“谋杀” (2)“故杀” (3)“斗杀” (4)“误杀” (5)“过失杀” (6)“戏杀” 指预谋(准备)杀人 指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指出于过失杀人; 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唐代中央司法机关:唐袭隋制,宋沿唐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为“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2、六赃 (1)“受财枉法” (2)“受财不枉法” (3)“受所监临” 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没有枉法裁判的行为。 1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2还规定官吏应约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监临人的财物。 ○(4)“强盗” (5)“窃盗” (6)“坐赃” 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六赃的分类与诸多具体惩罚收受贿赂行为的规定,至今仍不失其借鉴意义。这些规范和按赃值定罪的原则为后世立法所继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赃图》的配附。 3、保辜 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特别制度。唐代确定保辜期限较之以往是一个进步。 /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1公罪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的犯罪。 ○2私罪包括两种: A.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 B.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 (2)自首原则 ○1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 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 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称作自新。 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需要全部的可联系,电话:13120431813 QQ:103579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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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3自首者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 ○4“自首不实”与“自首不尽”。 A.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 B.对犯罪情节交待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 ○5此外,唐律规定,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它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余罪。 (3)类推原则 (4)化外人原则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国籍相同属人主义;国籍不同属地主义。 二、宋代的法制

/宋代立法 1、《宋刑统》 (1)宋太祖时修订的宋朝新法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2)特点 1与《唐律疏议》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2但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3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4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 ○2、编敕 (1)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过程,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神宗时还设有专门编敕的机构“编敕所”。从太祖时《建隆编敕》始,大凡新皇登极或改元,均要进行编敕。 (2)特点 1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 2神宗朝敕地位提高,以敕破律、代律; ○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 ○/宋代刑罚的变化 1、折杖法 (1)太祖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2)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3)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当中也存在流弊。 2、配役 (1)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 (2)配役在两宋多为刺配。 (3)宋初刺配并非常行之法,但仁宗以后,刺配之刑滥用,渐成常制。 3、凌迟 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成为法定死刑。 /宋代民事法规 1、契约 (1)债的发生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同时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 (2)买卖契约分为绝卖和活卖与赊卖三种,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3)租赁契约,宋代法律规定很详细。 (4)租佃契约 绝卖为一般买卖; 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 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 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 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中,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 地主同时要向国家缴纳田赋。 若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 (5)典卖契约 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需要全部的可联系,电话:13120431813 QQ:103579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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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交易方式。 (6)借贷契约,宋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 2、婚姻 借指使用借贷,而贷则指消费借贷。 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规定出举者不得超过规定实行高利贷盘剥。 (1)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2)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 (3)离婚方面,仍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去”制度,但也有少许变通。 (4)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得转移的固有传统。 3、继承 (1)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 (2)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4、南宋绝户财产继承 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继子与绝户(无儿子)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1、只有未嫁女的,未嫁女享有 3/4 财产继承权 继子享有 1/4。 2、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 1/3,继子1/3,官府 1/3。 /宋代司法机关(沿唐制,皇帝以下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1) ○1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 审刑院 ○2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 ○3神宗时裁撤审刑院,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其实没有完全恢复,辅导用书表述不确)。 (2)刑部 (3)大理寺 (4)御史台 (5)地方司法机关 ○1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 ○2但从太宗(赵匡义)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凡地方官吏审判违法,轻者,可以立即处断;重者,上报皇帝裁决。 ○1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 ○2神宗后,分设左右曹。其职能有所扩大。 ○1北宋前期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负责判决地方上奏案件,但是不管犯人的审讯事宜。 ○2神宗时始设大理寺狱掌管京师诸司刑事案件的审判。 除拥有司法监督权外,还兼有审判重大案件的职能。 /宋代诉讼制度

1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1)翻异别勘 ○; 2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 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2)证据勘验 两宋注重证据,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制有专门的“检三、明朝的法制

/明代立法

1、《大明律》 太祖时编修颁行,共计7篇30卷460条。它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2、《明大诰》 (1)太祖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整理汇编,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2)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3)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3、《大明会典》 /明代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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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宗时开始编修,孝宗弘治十五年初步编成,但未及颁行。后经三朝重加校刊增补。 (2)基本仿照《唐六典》,仍属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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