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众合系统强化班宪法法制史-张龙讲义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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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辅助性的工作机构,是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按照专业分工的工作机关。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任务 机构 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 目前全国人大设有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各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根据需要为各委员会任命一定数量的非全国人大代表的专家作委员会的顾问,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 任务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交付的议案;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视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等; 对属于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民族委员会还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 临时性委员会 组成 任期 设立 临时性委员会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时,按照某项特定的工作需要组成的,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 调查委员会无一定任期,对特定问题的调查任务一经完成,该委员会即予撤销。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大代表权利 1.出席会议。 2.提出议案,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参加表决。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3.物质保障权。 4.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其部、委的质询案。 5.提出罢免案。全国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6.人身受特别保护权。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没有经过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全国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全国人大代表是现行犯而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立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7.“言论免责”权。 8、其他权利。如参观、视察等。 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宣传法制,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保守国家秘密; (3)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全国人大代表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同意可以罢免其代表资格; 需要全部的可联系,电话:13120431813 QQ:103579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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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密切联系群众和原选举单位。 (5)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性质和地位 国家元首是国家的首脑,是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会议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在我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任期 职权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而且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一般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使职权。副主席受托行使国家主席职权时,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地位。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等 (2)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3)外交权: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 职位的补缺 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主席、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之前,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代理主席职位。 第四节 国务院

/国务院 性质和地位 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任期 领导体制 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1)由总理提名组织国务院。总理有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议案的权利; (2)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的工作,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都是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 (3)总理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总理拥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的决定,都得由总理签署。 会议制度 国务院的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 国务院的1、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 国务院全体会议。 国务院常务会议。 需要全部的可联系,电话:13120431813 QQ:103579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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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2、行政措施的规定权。 3、提出议案权。 4、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监督权。 5、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对外事务的管理权。 6、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 7、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 领导体制 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是主管特定方面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他人员由国务院任免。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审计机关 国家审计机关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的职能部门,审计长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我国县级以上政府须设立审计机关。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 性质和地位 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委是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中央军委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它负责,根据军委主席的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中央军委会主席和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 中央军委的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为5年。 领导体制 职权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 (1)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2)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 (3)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4)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和地位 组成 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在本级国家机构中处于首要的地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期 工作程序 每届5年 (1)会议的召集程序:地方各级人大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预备会议上,选举本次大会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预备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经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由预备会选出的主席团主持会议。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会议,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经主席团同意也可列席。 (2)议案的通过程序:在地方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10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5人以需要全部的可联系,电话:13120431813 QQ:103579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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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有权撤回自己的议案。各项议案在表决时,须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才能通过。 (3)选举和罢免程序:地方人大按照选举程序选举产生本级地方一府两院的领导人,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在乡一级,主席团或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罢免案均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4)质询和询问程序: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议案。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个别的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调查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这种调查委员会是非常设性组织,针对特定问题提出调查报告。人大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性质和地位 组成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名额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并设立办事机构。 任期 会议制度 每届5年。 县以上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 对国家机关的质询权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提案权 议案提出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省级、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省级、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级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三、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权利 1.提出议案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10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对本级人民政需要全部的可联系,电话:13120431813 QQ:103579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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