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众合系统强化班宪法法制史-张龙讲义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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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等。

(一)宪法典

宪法典是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形式。其优点在于宪法的形式完整、内容明确具体,便于实施,有利于保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

(二)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进行分类所得出的结论。它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

(三)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已经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宪法惯例的特征主要有三:一是它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二是它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三是它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

宪法惯例多见于不成文宪法国家,但成文宪法国家也不鲜见。它能适应国家形势的发展变化,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

(四)宪法判例

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1、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由于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2、在成文宪法国家,有些国家的法院享有宪法解释权,因而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作出的判决对下级法院也有约束力。

(五)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但能否成为国内法的渊源以及宪法的渊源,则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参与和认可。

二、宪法典的结构

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就宪法典的总体结构而言,一般包括序言、正文、附则三大部分。 (一)序言

宪法序言基本特点是体现了宪法基本理念和精神。宪法序言的内容大体上包括:揭示制定宪法的机关和依据;揭示制定宪法的基本原则;揭示制定宪法的目的和价值体系等。

我国宪法序言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历史发展的叙述。宪法回顾了自1840年以来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明确规定我国的国体。(2)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3)规定国家的基本国策。(4)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效力。

(二)宪法正文

宪法正文是宪法典的主要部分,具体规定宪法基本制度和权力体系的安排。我国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三)附则

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 附则的法律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其法律效力还有两大特点:一是特定性;二是临时性。

第五节 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与特点

/宪法规范及其特点 宪法规范概念 基本特点 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最基本的构成单位。 1.根本性 2.最高权威性 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 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 需要全部的可联系,电话:13120431813 QQ:103579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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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则性 4.纲领性 5.相对稳定性 宪法规范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 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 作为根本大法,宪法规范必须具有相对稳定性。 二、宪法规范的分类

根据性质与调整形式,宪法规范一般分为如下几种: (一)确认性规范

确认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如我国宪法总纲第1条规定我国的国体。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的特点,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调整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等形式。

(二)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指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 (三)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主要是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同时为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提供依据。从我国宪法的规定看,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具体有下列三种形式:权利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如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四)程序性规范

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

就特定国家宪法典而言,宪法规范的种类是相互交叉的,很少以单一规范形式存在。

第六节 宪法效力

一、宪法效力的概念

所谓宪法效力是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发挥的约束力与强制性。 (一)宪法效力的特点

宪法效力具有最高性与直接性。 (二)宪法对人的适用

宪法首先适用于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包括华侨),不管公民生活在国内还是国外。

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叫做原始国籍;另一种是加入国籍,叫做继有国籍。对因出生而取得国籍问题,各国通常采用三种原则:一是血统主义原则;二是出生地主义原则;三是混合主义原则。

我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对国籍的确定作了如下规定: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

我国主张一人一国籍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此外,在享有基本权利的范围内,宪法效力适用于外国人和法人的活动。

(三)宪法对领土的效力

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宪法的空间效力都及于国土的所有领域,我国的宪法当然适用于的港澳台地区。由于宪法本身的综合性和价值多元性,宪法在不同领域(民族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的适用上当然是有所差异的,但这种区别绝不是说宪法在某些区域有效力而有些区域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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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一、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一)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在这种制度体系中,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亲密友党,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从此,该制度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制度。

(二)爱国统一战线

我国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从本质上讲,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但是,政协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它同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比如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的时候,一般均吸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委员列席,听取政府工作报告或参加对某项问题的讨论;2、在必要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全国常委会可以举行联席会议商讨有关事项;3、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一级人大代表视察工作的同时,也组织政协委员一起视察等。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经济制度的概念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自德国魏玛宪法以来,规定经济制度已成为宪法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经济体制即国家的经济管理体制。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对1982年宪法第15条的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再次通过对宪法序言的修正案,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任务写进宪法。

(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主要表现在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上和宏观调控上。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修正案第16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三.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一)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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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政体概述 政体含义 政权组织形式(政体)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组织国家机关以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形式,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 政体种类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 (1)二元君主立宪制:虽然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是仍然以君主为核心。比如约旦、沙特。 (2)君主立宪政体,比如当代的英国和日本等国。 (3)总统制:总统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比如美国。 (4)议会制:议会在国家生活中占主导地位;总统由选举产生,一般只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比如意大利。 (5)委员会制: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为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众议院选举产生,总统(行政首长)由委员会成员轮流担任,任期一年,不得连任;众议院不能对委员会提出不信任案,委员会也无权解散议会。比如瑞士。 (6)半总统半议会制:1958年后的法国是典型的半总统半议会制国家。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制。其主要特征在于,由选民选举代表组成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机关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二、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节 选举制度

一、选举制度的概念

近代选举制度有三个特点:(1)被选举者往往是代议机关的代表或议员;(2)形式上采用普选制;(3)有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作指导。在我国,选举制度主要指的是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组织、原则、程序以及方式方法的制度。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1)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年满18周岁;(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根据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检察院或者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当事人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分的人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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