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众合系统强化班宪法法制史-张龙讲义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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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奸党罪与充军刑 2、眀刑弼教的新理解 (1)“奸党”罪;(2)充军刑 宋代朱熹对眀刑弼教的新理解为表面礼刑并重,实则力推重典治国。该思想得到了朱元璋的身体力行。 2、刑罚从重从新与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明代的司法机关

(1)刑部 增设十三清吏司,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 (2)大理寺 (3)都察院 掌复核驳正,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请皇帝裁决。 掌纠察。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都察院司法执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复核或审理直隶、各省及京师职官犯罪案件; ○2复核或审理直隶、各省及京师斩绞监候案件; ○3奉旨监察御史巡按直隶、各省地方,对职官犯罪奏闻皇帝裁决,民人案件或亲审或交两司审理,“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中央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明代的诉讼制度 (1)九卿会审 又称“圆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1)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2)朝审 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3)大审 宪宗命司礼监(宦官二十四衙之首)一员在堂居中而坐,尚书各官列居左右,从此“九卿抑于内官之下”,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 “每五年辄大审。” 四、清朝的法制

/清代的立法 1、《大清律例》 (1)于乾隆年间重新修订颁行, (2)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7篇。 (3)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4)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5)自乾隆五年颁律以后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 2、《大清会典》 (1)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清会典》。 (2)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清代的诉讼制度 (1)秋审 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 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审理。 秋审被看成是“国家大典”。 (2)朝审 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 ○1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 ○2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 ○3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4留养承嗣。 (3)热审 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需要全部的可联系,电话:13120431813 QQ:103579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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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一、清末的法制变化

/清末的预备立宪 1、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中体西用; (2)在内容上,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2、“预备立宪”(1) 1900年以后清王朝实行“新政”。 的主要活动 (2)1905年清廷提出“仿行宪政”,派遣 “五大臣出洋”。同年,仿照日本“明治维新”设立“宪政编查馆”。 (3) 1906年9月1日清廷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预备立宪上谕》,宣布仿照资产阶级国家“三权分立”原则“更定官制”。 (4)1908年8月27日公布了“预备立宪”计划,宣布从1917年始行宪政。 (5)1909年各省设立谘议局,1910年成立资政院, (6)1911年11月匆匆发布《重大信条十九条》,“预备立宪”即告破产。 3、《钦定宪法大纲》 (1)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颁布。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3)第一部分14条规定了君主的绝对权力,限制议会权力。 (4)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的诸项义务,并加以种种限制。 (5)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实质: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 4、“十九信条” 1911年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匆匆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虚伪性。 5、谘议局与资政院 (1)谘议局。 (2)资政院。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1、《大清现行刑律》 (1)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2)与《大清律例》相比有些变化。 (3)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 (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专制和封建的传统。 (2)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刑法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 (3)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 (4)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 (5)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 3、清末的商事立法 (1)《钦定大清商律》1904年奏准颁行,是为清朝第一部商律。 (2)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 (3)《大清商律草案》、《改订大清商律草案》、《交易行律草案》、《保险规则草案》、《破产律草案》等等,均未正式颁行。 (4)公布了单行商事法规。 4、《大清民律草案》 (1)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主持,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等人参与起草。 (2)该《大清民律草案》条文稿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1569条。需要全部的可联系,电话:13120431813 QQ:103579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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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而亲属、继承两编则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律的精神。 (3)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与施行。 5、《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与《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6、《大理院编制法》 7、《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8、《法院编制法》 1910年清廷仿效日本制定的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共16章,但并未真正实施。 /清末司法机构的变革与四级三审制

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1)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 ○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3实行审检合署。 ○(2)实行四级三审制 1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 ○2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 ○3审判制度上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 ○4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5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清廷1907年颁行的关于审级、管辖、审判制度等诉讼体制和规则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清廷为配合官制改革于1906年制定的关于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是沈家本等人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遭否决后起草的两部诉讼法草案,于1910年底完成,且均系仿德国诉讼法而成,后未及颁行。 二、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

/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2、“天坛宪草” 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完成,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后成废纸。 3、“袁记约法” 4、“贿选宪法” 5、《中华民国宪法》 制度双重性 北洋政府1914年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北洋政府1923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内容特点 ○1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2政权体制不伦不类。○3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4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1)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2)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3)先进立法与落后司法的混合。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 罗马法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一)罗马法的产生 1、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2、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法开始产生。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 1、元老院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452年,又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需要全部的可联系,电话:13120431813 QQ:103579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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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3、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二、罗马法的发展

/罗马法的发展 (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1、市民法,共和国前期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 2、万民法,共和国后期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 (二)法学家活动的加强 1、公元前1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在帝国前期,许多法学家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2、法学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 3、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他们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罗马法学家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加立法活动。 (三)《国法大全》的编纂(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1、《查士丁尼法典》,将历代罗马皇帝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 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法学阶梯》,以盖尤斯《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3、《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法学汇编》,是一部法学著作的汇编,将历代罗马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4、《查士丁尼新律》(公元565年),法学家对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敕令的汇集。 发达、最完备阶段) 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三、罗马法分类

/罗马法的分类

(1)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 (2)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 1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 ○2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1成文法。 ○2不成文法是指习惯法。 ○1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 (3)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 ○2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 ○3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4)根据立法方式不同 1市民法是古罗马固有的法律。 ○2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5)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 1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 ○2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 ○3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人法、物法、诉讼法)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人法 1、自然人 (1)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 (2)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1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奴隶被视为权利客体。 ○2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 “人格减等”。 需要全部的可联系,电话:13120431813 QQ:103579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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