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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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析客户及担保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前景等情况;

3.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 4.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5.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

6.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7.测算贷款的风险度。

第十三条对个人客户,应调查分析其个人及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稳定,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有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和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社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评估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可行性评估,并撰写可行性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依据企业客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办法,测评企业的信用等级。按照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规定,测算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六条调查人员必须撰写贷款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申请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的条款;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贷款风险评价;贷款的综合效益分析;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利率的建议。还应填制贷款调查表,将调查分析的信息资料录入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调查经办人和调查主责任人完成调查任务后,将客户贷款资料移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岗)审查。

第五章贷款的审查

第十八条信贷管理部门是贷款的审查部门。对客户部门移交的客户贷款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的审查。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客户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二)信贷政策的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客户贷款余额是否超过最大一户、最大十户占资本总额规定的监管比例。

(三)信贷风险的审查。审查客户部门测定的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贷款风险度等,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审查结束后,应将审查的贷款资料录入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撰写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1、客户基本情况,项目背景及可行性,客户现有信用及与经营社合作情况;2、客户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经营效益和市场评价;3、贷款风险评价和防范措施;4、审查结论,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贷款担保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等。贷款审查经办人和主责任人在审查报告上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移送贷审会。

第二十条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或分支机构移送的贷款资料不全的、调查内容不完整的,可要求客户

部门或分支机构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将材料退回客户部门或分支机构,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贷款的审议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贷审会收到信贷管理部门移交的贷款审查资料后,予以登记、审核,并及时提交贷审会议决。

第二十二条在贷审会主任委员主持下,贷审会会议对贷款进行审议。审议的主要内容:贷款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贷款定价及其带来的综合效益;贷款的风险和防范措施;根据贷款项目情况,需审议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贷审会对贷审会审议过程进行记录,根据贷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贷审会成员意见、审议结果等。审议结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理(董)事长对贷审会审议通过的贷款可以一票否决。

贷审会成员在审贷会上发表的意见作为贷款风险责任认定的依据。贷审会成员在审贷会上没有发表意见的在责任认定时视为同意贷款。

第二十四条根据贷款权限管理的要求,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第七章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所有贷款业务都必须签订省联社统一制式的信贷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权利质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文本见附件1-5),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客户部门是对外签订贷款合同的经办部门。

第二十六条所有贷款业务必须按照省联社有关信贷业务权限(授信)管理的规定,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

第二十七条信贷合同由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组成,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从合同必须相互衔接,从合同必须写明主合同编号,借款人名称,借款数额及期限。

第二十八条信贷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同必须采用钢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不得涂改; (二)相关条款应与贷款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不得随意增加或删减条款;

(三)客户部门必须当场监督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信贷合同上签字、盖章,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第二十九条客户部门完成合同填制后,送信贷会计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合同填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审核无误后,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信贷会计对信贷合同进行统一编号,按顺序依次登记信贷合同登记

簿。

第三十条客户部门应区别不同担保方式,要求客户、抵押人或质押人办理以下事宜:

(一)以抵押担保的要到相关的房管、土管、林业、车辆、工商行政等有权登记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交经营社执管。非强制登记的,到公证部门公证;

(二)以存单、债券、保单等质押的权利凭证应办理止付手续或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需要背书的,办理质押背书;

(三)动产质押担保的,要对质押物进行评估、鉴定,取得有关书面证明,质物交接应填制“质物交接清单”,客户部门要与出质人共同签章办理质物交接手续。

第八章贷款的发放

第三十一条经营社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办理抵(质)押权证 登记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三十二条信贷会计审查贷款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并确认领款人是借款人或授权委托人。

第三十三条信贷会计应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填制一式五联的借款凭证,签字并盖章。借款凭证填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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