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违章建筑的适法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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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的考虑,要正确处理违章建筑,就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对违章建筑进行分别对待,区别处理。而要区分处理,只能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违章建筑进行一个归类,进行类别式处理。只有考虑各个类别的因素,再将各种因素综合起来考虑,才能真正把握既能够处理当事人的利益也照顾城市的发展,将人权和物权很好的统为一体。为此可按照下面的归类来区分处理。

按照对城市空间的形态影响,分为妨碍(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交通安全、公共绿化、市容景观以及其他违章建(构)筑物。妨碍公共安全的违章建筑,主要是指该建筑的建造与存在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妨碍。如泄洪河道里建造的房屋,影响河道的泄洪功能,一旦洪水来临,可能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灾难,因此,对这类建(构)筑物主要是拆除。妨碍公共卫生的违章建筑,主要是该建筑的建造与存在对公共卫生造成影响,导致公众居住环境的质量下降。这一类的违章建筑,原则上是能整改的加以整改,无法整改的则予以拆除。妨碍交通安全的违章建筑主要是指该建筑的存在足以是当地车辆形式和人流通行不畅或造成视线下降等安全隐患。对此也应该通过整改,如无法消除影响再决定是否拆除。而对于违反绿化或绿化规划的并可能造成当地人居环境损害的违章建筑则应该拆除。如果是违反规划并影响市容市貌或风景景观,从而使人居环境受到不良影响的妨碍市容景观的违章建筑一般分清情况通过旧城改造加以解决;对违反新规划的新建建筑则予拆除。

按照建成的延续时间,分为历史遗留积存的违法建筑和新建建筑。历史遗留积存的老建筑往往是因各种原因造成没有及时依法处理的,有的是管理者的责任,有的是业主的责任。例如手续不全问题,如果当事人早已申请办理,但由于工作人员怠于行使职责而未办理,这种后果就不能当事人承担。对《城市规划法》实施之前建造的,不拆不会造成影响交通、消防、市政设施、房屋维护、绿化、环保、市容观瞻、邻里居住,结构尚可手续不全的房屋,原则上应承认其产权,责令补办相关手续;对《城市规划法》实施之后建造的,不拆不会造成影响交通、消防、市政设施、房屋维护、绿化、环保、市容观瞻、邻里居住(简称“八影响”),结构尚可手续不全的房屋,如是住宅用房,应当允许其继续存在,通过改正并不办手续达到标准;难以改正的,则可维持现状,但必须要产权人具结保证,遇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应无偿拆除。如是非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或产权人、居住人住房确有困难的,按城市住房困难保障的政策解决安置问题。对于建造时间已满20年,手续不全并且不拆会造成“八影响”,原则上应予拆除,但要给产权人按经济适用房标准予以补偿安置。对于新建的违章建筑则往往与政府官员的渎职想联系。一般情况下,在建造阶段就应制止或整改。

按照违章状态,分为违章占地的违章建筑和违章建设的违章建筑。违章占地的违章建筑主要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用地许可证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对违章占地修建的房屋,并属于建房资金、材料来源不符合规定,但暂时对城市规划、市容、交通、消防安全影响不大的,责令违章单位及其负责人或私房主做出书面检查,由规划部门做出违章建筑后暂不拆除,并由房管部门另案登记,待国家建设

需要时无偿拆除。占用的土地应加收土地使用税。如果该房屋是商品房项目,则应禁止其出售,防止风险转嫁给购房者。因为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制度,必须对土地是严格保护。违章建设的违章建筑主要是违反建设管理法规规定而建造的违章建筑。如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规划许可证的建筑,若在建设过程中,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曾发出书面停工、改工通知,但建设单位拒不执行,构成违章建筑的既成事实,并对城市规划、市容、交通、消防安全等产生一定影响的,应予拆除。如果损失较大,可由违章单位及其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后,视情节罚款,暂缓到国家建设时无偿拆除。对此应该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处理,能够不办手续的补办,不符合条件的,应该拆除,并不补偿。

对于虽有合法手续,但构成侵害他人相邻权的房屋,不能由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做违章建筑处理,应告知按《民法通则》由法院做判决是否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对已取得全部建房手续,但办手续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导致法政错误的,由发证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处罚。

违章建筑的处理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问题,因此考虑的因素很多,制约的因素很多。从实体上说违章建筑的处理应该是建立普遍的占有保护这个基点上,把握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再对违章情况区分对待。否则如果不建立在占有保护基点上,那么就可能对一些历史原因没有产权证情况或者不做违章的程度分析,不做违法建筑与一般违章区分,只要是违章建筑统统认定为违章建筑一拆了之,造成财产的浪费和影响社会的稳定。只有考虑到社会的各个因素,把握一定原则,才能统观全局,在违章建筑的宽严上稳定方向。只有在违章建筑处理上做到区分原则,对具体问题区分对待,也才能正确地处理好违章建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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