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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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车其它防暑降温设施的安装,由铁路局确定,涉及改变车辆结构时,须报部审批。 第166条凡配有全列空调的列车,应全年使用空调,适时调节车内温、湿度和空气循环。 空调车厢内温度与车厢外部温度相差不少于8℃。

如因空调车技术条件限制,须按季节使用时,担当局应提前通知有关铁路局。

第167条车站候车室和工作室都应安装电扇、排风扇,条件具备可安装冷风或空调设备。

贵宾室、软席候车室、售票室、旅客餐厅应先行安装空调设备。空调候车室温度应保持在20~28℃之间。

第168条站、车客运人员应享受的防暑降温用品、饮料应及时供给。餐车厨房人员,应比照高温车间工种,按各地区规定的标准,发给防暑降温用品或费用。

第169条暑期,站、车客运人员值班时,可不戴帽子。但站长、客运主任、值班员、列车长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戴大沿帽。

第170条暑期,没有空调设备的宿营车上铺停止使用,暑期过后应及时恢复使用上铺。宿营车应逐步安装空调、淋浴设备,改善乘务员的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节防寒

第171条防寒工作应提前做好以下工作: 1.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教育并考试;

2.对站、车设备进行防寒过冬检查、整修,保证设备完好;

3.储备足够的防寒过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检修好除冰雪用具和防冻防雪备品; 4,组织好人员,及时清除冰雪。

第172条运行到东北、西北、华北地区的客车须在10月上旬完成客车防寒整备工作;

运行到其它地区的客车须在11月上旬完成客车防寒整备工作。由铁路局按照客车整备质量要求组织验收,铁路局进行质量抽查。

第173条独立焚火采暖的客车,采暖前由车辆段点火试验,循环良好,与客运(列车)段办理交接。

防寒采暖设备不良,车内温度不能保证16℃以上的客车,不得编挂使用。

第174条旅客列车采暖用煤和引火柴,由车辆段负责储备。独立暖房上煤、补煤由客运(列车)段负责,单程运行1000千米以内的旅客列车,由列车担当段始发一次上足往返所需燃料,单程运行1000千米以上的旅客列车,可在折返段补充燃料。

专运列车(车辆)或旅客列车遇有临时情况,需要在中途补煤时,根据列车长电报,由客运(列车)段负责补煤。

第175条冬季之前,需在折返段补充燃料的客运(列车)段,应提早向折返段补充燃料单位提出计划,折返段纳入计划,保证供应。

折返段和中途临时补充燃料所需费用,根据列车长的签字向担当列车配属段一次清算。

第176条客车采暖期间,客运(列车)段根据实际需要配备锅炉工,负责独立暖房的焚火和在折返站库内停留期间看管工作。需设专人负责上煤时,可根据工作量配季节性临时工。

锅炉工、上煤工应按规定发给劳动保护用品,运行在寒冷地区的列车,应发放乘务员防寒服装。 第177条采暖期前,房产建筑部门应对客运房舍、供暖设备进行一次检查、整修,保证设备完整、好用。有锅炉供暖设备的车站,由房产建筑部门负责昼夜供暖;无锅炉供暖或装有空调装置的车站,由车站负责供暖。

第178条候车室内气温低于14℃时,应及时供暖。客车采暖时间由铁路局根据气候情况确定,并通知有关铁路局。

第十三章运能管理

第三十三节列车运行图

第179条运行图是铁路运输工作的综合性计划和行车组织的基础。旅客列车运行图是运行图的重要组成部分,直通旅客快车运行方案图(以下简称客车运行方案)是运行图的骨架。正确地编制旅客列车运行图,对保证列车运行图质量,客货列车安全正点运行,加速机车车辆周转,提高运输效率,充分利用运输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180条列车运行图原则上每2年编制1次,在春季实行。全路列车运行图的编制和局部调整工作,由铁道部决定并负责组织。各铁路局管内旅客列车运行图的编制或局部调整工作,由各铁路局决定并负责组织。

为保证列车运行图的严肃性,维护铁路的声誉,方便旅客,列车运行图不得随意变动,如必须变动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但变更直通旅客列车运行时刻,必须报部批准。 1.旅客流量发生较大幅度增减或流向发生变化而需增减客车对数时;

2.技术设备发生变化时,如开通新线、双线、三线、四线和双线、三线、四线插人段,增加会让站,采用自动闭塞、调度集中或其他先进设备,提高线路允许速度,改变牵引动力等; 3.工作条件发生变化时,如改变旅客列车重量标准和机车交路,调整列检布局等。

第181条为适应节假日大批临时运输或特种运输的需要,也可以编制临时或节假日临时列车运行图。 第182条编制和局部调整旅客列车运行图必须贯彻以下各项基本要求:

1.适应客运量的需要,努力提高客运工作水平,保证完成国家旅客运输计划; 2.在确保行车安全、正点的条件下,不断提高旅客列车的平均直通速度,改善旅客列车运行图各项指标; 3.方便旅客;

4.挖掘各种设备潜力,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和乘务人员; 5.客货兼顾,组织均衡运输,充分利用和提高线路通过能力; 6.积极考虑采用新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

第183条列车运行图中的旅客列车分类和车次规定:

列车等级及车次范围

列 车 种 类 车次范围 备 注 一、旅客列车 1.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 G1——G9998 “G”读“高” 其中:跨局 G1——G5998 管内 G6001——G9998 2.城际动车组旅客列车 C1——C9998 “C”读“城” 其中:跨局 C1——C1998 管内 C2001——C9998 3. 动车组旅客列车 D1——D9998 “D”读“动” 其中:跨局 D1——D3998 管内 D4001——D9998 4.直达特快旅客列车 Z1——Z9998 “Z”读“直” 5. 特快旅客列车 T1——T9998 “T”读“特” 其中:跨局 T1——T4998 管内 6.快速旅客快车 其中:跨局 管内 T5001——T9998 K1——K9998 K1——K6998 K7001——K9998 “K”读“快” 7.普通旅客列车 (1)普通旅客列车 其中:跨三局及其以上 跨两局 管内 (2)普通旅客慢车 其中:跨局 管内 8.通勤列车 9. 临时旅客列车 其中:跨局 管内 10. 旅游列车 其中:跨局 管内 11.动车组检测车 12.回送出入厂客车底列车 13.回送图定客车底列车 14.因故折返旅客列车 二、行包列车 1.行邮特快专列 2.行包特快专列

1001——7598 1001——5998 1001——1998 2001——3998 4001——5998 6001——7598 6001——6198 6201——7598 7601——8998 L1——L9998 L1——L6998 L7001——9998L Y1——Y998 Y1——Y498 Y501——Y998 DJ5501——DJ5598 “L”读“临” “DJ”读“动检” 001——00298 在车次前冠以“0” 在原车次前冠“F”读“返” X1——X998 “X”读“行” X1——X198 X201——X998 2009.1.1执行

各种旅客列车都分为上行和下行,以首都为中心,往北京方向运行的列车为上行,由北京开往全国各地的列车为下行(有的支线向邻接的干线为上行,由邻接干线向该支线为下行)。上行列车编为双数车次,下行列车编为单数车次。

同一车站到开或同一径路运行的列车不得编用相同的车次,有些列车在途中几次变换上下行方向,改变车次有困难时,可使用不超过四个车次运行到终点站。

第184条旅客列车运行图上所使用的起止时间规定为自零点至24点。各种旅客列车,规定用不同的运行线表示。

第185条客车运行方案涉及各个部门分工如下:

一、工务部门负责:提出各线线路容许速度,车站过岔速度以及需在列车运行图上考虑封锁线路施工计划和慢行等资料。

二、基本建设部门负责:提出既有线路需在列车运行图上考虑的大型线路施工计划和慢行等资料。

三、机务部门负责:提出各线旅客列车使用机型、运用方式、乘务组工作方法,旅客列车牵引辆数和重量标准(直通列车由铁道部、管内列车由各局编委会审定)机车枝术作业标准,旅客列车区间运转时分,起停车附加时分等资料。 四、车辆部门负责:

旅客列车在中间站和技术站技术检查作业时间标准,客车底在配属段、折返段所在站的技术作业停留时间标准。

五、运输(客运)部门负责:提出列车运行图实行期间区段客流密度计划,旅客列车编组计划,停站次数,停车站名,停站时分标准及旅客列车方案。

慢行附加时分,由局编委会严格审查平衡后,由运输部门汇总上报。

第186条为了提高列车运行图的编制质量,必须充分做好编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铁路局应报部的编制资料如下: 一、客流资料:

1.自局输出主要区段直通客流示意图;

2.计划开行旅客列车对数及其运行区段示意图; 3.新图与现图旅客列车对数增减比较表;

4.现行和计划区段客流密度、运输能力比较表。 二、编图资料:

1.新图与现图直通和管内客车停车站名,停站时分比较表; 2.新图直通客车区段运行停站时分标准; 3.新图与现图旅客列车速度分析表; 4.新图客车运行方案意见;

5.旅客列车编组内容、辆数统计表;

6.旅客列车使用机型、运用方式、乘务组工作方法、机车交路、机车在自外段停留时间标准、机车在中间站的技术作业时间标准和旅客列车牵引重量标准。

第187条各铁路局在查定列车运行图各项技术作业标准时,必须贯彻挖潜、革新、改造方针,进行充分调查研究与必要的试验,考虑平均先进水平、新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

第188条列车运行图上确定的客车对数,应根据客流计划、现行运行图客车实际利用情况及现有通过能力确定。开行直通客车的直通客流(由始发局到终到局),应符合下列条件: 1.跨2局的列车不少于600人; 2.跨3局的列车不少于500人; 3.跨4局以上的列车不少于400人。

第189条市郊旅客列车输送市郊旅客,最长距离不得超过100千米。 第190条旅客列车的停站次数和停站时分标准应遵守如下规定: 1.直达特别快车:只在技术作业站停车(不办理客运业务)。

2.特别快车:在省会、直辖市、自治区首府、铁路局所在站、技术作业站停车;

在主要开放城市所在站和客流较大的中转站,按列车对数多少和停站距离远近实行交错停车。 3.直通快车:单程运行距离500千米以下每40~55千米,500~1000千米每55千米以上;1000~1500千米每65千米以上;1500~2000千米每75千米以上,2000千米以上每85千米以上停一站,在对数少或县所在地车站较多的线路,列车担当局可在自局管内酌情增加所担当列车的停站。

4.有两对及其以上的特、直快车运行的线路,要实行交错停车,只运行一对特、直快车的线路,可酌情适当增加停站。

5,不允许特、直快车代替通勤列车,不得在非县城所在地以下车站、编组站、乘降所停车。

各直达特别快车、特别快车,由部按上述原则确定停站,直通快车由各铁路局按上述停站原则,提出各次列车在自局管内的停站,并交列车担当局汇总后报部,由部核准公布。 6.在技术作业站停车,不得超过技术作业时分标准。更换机车一般不得超过12分,客车补水6~8分。 7.图定加挂回转车或摘钩甩挂软卧车的中途站,可适当延长停站时分,但一般不得超过15分。 8.专供旅客上下的停车站,特快不超过5分,直快在专署所在站不超过4分,在县城所在站不超过3分。 第191条直通和管内旅客列车方案和列车运行图的编制工作,首先由铁道部确定直通列车对数、运行区段、列车种类、担当局,并由铁道部集中各铁路局编图人员分两全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编制直通旅客列车运行方案。方案图上的各铁路局分界站时刻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动。 第二阶段,编制直通列车运行详图,管内列车运行方案和详图。

列车运行图编制完毕后,应同时编制旅客列车编组表,旅客列车简明运行图,旅客列车时刻表,新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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