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施工建设现场管理规定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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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6集料室不小于15m2。 10.4.2 试验室环境要求

10.4.2.1试验室应远离振动源,不同功能的试验室应分隔开,仪器设备要安装牢固、稳妥,高度适宜,并应考虑仪器同墙体,仪器同仪器间的有效距离,以便维修、保养操作;

10.4.2.2各检测室的温、湿度要适中; 10.4.2.3按合同要求配备专用办公设施,仪器设备、交通车辆以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

10.5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合格的原材料和预制构件等半成品材料,对采购的原材料及预制构件等进行复检并报第三方检测抽检,同时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

10.6 对用于工程的所有材料、构配件等自检和抽检均需按规定的频率进行。 10.7施工、监理单位对设计要求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等不得随意改变。 10.8试验检测工作要有前瞻性和及时性,不得因试验检测工作耽误工程进度。 10.9项目办将每月组织一次对于本工程试验检测的专项检查,受检单位:施工、监理、第三方检测单位;内容:试验人员的在岗情况、试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试验仪器的使用情况、试验检测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等。

项目办将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人员素质及工作能力进行考核,对不称职的人员将要求调换。

未按要求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出具虚假报告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解除合同; 第三方检测单位在监理见证下取样检测并填写试验检测委托单,监理现场签认,每月或工程结束后凭委托单结算;

10.10第三方检测单位应于周五下午15:00前将本周的检测报告送项目办及监理单位,将不合格台账发给重点局及质监站。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0.11第三方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应每月对各搅拌站和工地试验室及现场质量进行一次检查;具体时间视施工情况定,最后有第三方检测单位汇总检查结果上报项目办。

10.12工地试验室档案资料管理

10.12.1统一试验室的报告和记录格式; 10.12.2原始记录统一钢笔填写,清晰规范;

10.12.3建立原材料进场检验、标准试验、现场抽样试验、工艺试验、外委试验、检测不合格报告和试验检测报告等台账。

10.12.4试验资料归档分类明确、条目清晰、整齐有序。签字不齐全、记录或报告不完整的资料不得归档。

10.12.5由专人负责管理工地试验室的档案资料。 11罚则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照此管理办法,否则将按照合同条款、《合肥市重点局第三方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重点局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管理暂行规定》给予相关单位经济处罚。

11.1应参加而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向会议组织者请假者例外,否则,主要负责人要写出书面检查当众宣读,每人次处以500元罚款,在下一次会议前落实。无故迟到、早退各种会议者,主要负责人每人次处以200元罚款,在下一次会议前缴纳(有特殊

情况向会议组织者请假者例外)。会上确定的事项无特殊原因不落实,对责任单位给予5000—10000元处罚,有特殊原因的,及时书面报告并被批准者例外。相关负责人确实无法前来,安排替会的,替会人必须了解现场,能够落实会议精神、解决存在问题。否则,会议组织者有权拒绝其继续参会。分包队伍负责人无故一次不参加会议不参与本月信誉评价,有两次无故缺席计一次不良记录。 11.2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问题,施工单位除对缺陷工程采取补救措施外还需承担缺陷工程投资额10%的罚款,分包队伍清除出场,对监理单位处以缺陷内容投资额2%的罚款,同时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11.3经检查发现施工质量不合格的,除返工处理外,根据不合格工程量大小和具体情况,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0~50000元的处罚,并计分包队不良行为一次,监理单位和三检有失职行为将负连带责任并处罚施工单位罚款额的30%;非原则性质量问题、安全隐患、资料不合格等问题,限期整改,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处责任单位2000~5000元罚款,计分包队伍不良行为一次,监理未及时督促或汇报处1000~3000元罚款,未按要求填写或填写不规范处500元/份,发现资料存在造假行为者,假资料代表工程量不予计价,施工单位资料员和现场监理限期离开工地,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11.4经检查指出(含口头、书面或通报等)指正后,第二次发生同样、同类违反施工规范行为者,除立即改正外,给予施工单位项目部2000—20000元处罚,对第三次发生的给予施工单位项目部5000—50000元处罚,并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对分包队伍计入不良记录一次,对直接责任人限其24小时内离场,并不得在本项目中承担任何其他工作。

11.5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调度,做好迎检工作,管杆线配合工作及其他有关的协调配合工作,若承包人拒不执行的,处承包人10000-50000元/次的违约金。

11.6监理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无故脱岗。若有特殊情况,应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总监、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人次5000元处罚。

11.7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或现场监理人员发现问题不制止,任其发展或视而不管、营私舞弊、玩忽职守者,每人次1000—5000处罚;屡教不改者,责令其24小时内离场,并不得在本项目中负责其他任何工作。 11.8监理通知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和回复,监理对同样问题再次下发通知时,同时将处施工单位10000元罚款。

11.9经考核,有效劳动力人数和机械数量达不到计划要求的,视承包人违约,违约金按如下标准计算:劳动力按200元/人〃天,施工机械按1000-5000元/台〃天。累计出现10次(含10次)以上者,影响工程进度且不能如期完成节点工期或总工期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1.10不能因为设计原因影响正常施工。如影响正常施工,根据损失程度,扣除5%—10%设计费。

11.11原材不合格一经发现一律清场。施工、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改变设计要求使用

的原材料,特殊原因确需更改按程序报批,随意使用的予以返工处理。

11.12擅自更改配合比的,返工处理。监理单位要对实际配比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对于监管不力的监理单位通报批评,并处1000元罚款。

11.13下列事件责令当事人24小时内离场,不得在本工程中再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对项目部给予5000—10000元处罚,对责任单位计入不良行为一次。

11.13.1恶意隐瞒事实本来面目,明知不能满足工程质量标准的原材料、成品,而用于工程或拟用于工程者;

11.13.2利用虚假或改动试验报告、检测报告、检验报告、合格证者; 11.13.3现场取样故意弄虚作假;

11.13.4对于故意上报虚假报表,提供假数据,假证明影响;

11.13.5对于违反程序或不按照施工方案施工或未按规定进行自检。

11.14施工单位应加强成品和半成品保护,经多次催促拒绝执行或阳奉阴违的,对施工单位处以2000—5000元处罚;造成损坏的,除及时返工、修复外,每处罚款1000元,对监理单位监管不到位的每次处以500—2000元罚款。

11.15对未经报验直接隐蔽的,监理已制止并及时报告的,除对该隐蔽内容不予计价外,对施工单位处5000—50000元罚款;监理单位不知情事后默认的,对监理单位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10000元罚款。

11.16在日常的项目巡查中,如发现承包人存在偷工减料,施工过程不按规范施工等,将处以人民币10000-50000元违约金。

11.17对玩忽职守造成工程损失将处1000~5000元罚款;发现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弄虚作假,当事人立即予以清场,造成工程损失视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

11.18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管线损坏,或造成其它恶劣影响事件,每发生一次处以承包5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

11.19施工单位如在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的,建设单位如认为承包人无能力按招标文件履行合同的,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的,或整改后无明显成效的,承包人拒不执行监理通知及指令的,发包人可委托他人完成该项工作,并对承包人处完成该项工作2倍的违约金。

11.20特殊工种发现未持证上岗的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人处罚; 11.21按照《合肥市重点局第三方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的检测项目,发生检测不合格的,返工复试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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