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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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化危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玻璃钢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适用本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1.3 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GB 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但不包括: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类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产品不适用本细则。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范围及产品单元见表1。

表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 序号 产品小类 钢桶 1 金属桶 产品单元 级别、类别或规格 闭口Ⅰ级、闭口Ⅱ级、 全开口Ⅰ级、全开口Ⅱ级 黄磷包装钢桶 固碱钢桶 内销电石包装钢桶 钢提桶 Ⅰ级、Ⅱ级 方桶 工业用薄钢板圆罐 Ⅰ级、Ⅱ级 方罐与扁圆罐 Φ25.4mm Z型 气雾罐 Φ25.4mm Y型 气雾剂阀门 Φ25.4mm 钢塑复合桶 Ⅰ类、Ⅱ类、Ⅲ类 B型Ⅰ类、B型Ⅱ类、B型Ⅲ类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罐) K型Ⅰ类、K型Ⅱ类、K型Ⅲ类 小口径Ⅰ类、小口径Ⅱ类、小口径Ⅲ类 聚乙烯吹塑桶 大口径Ⅰ类、大口径Ⅱ类、大口径Ⅲ类 塑料编织袋 载重60kg以下 复合塑料编织袋 载重60kg以下 集装袋 载重500~3000kg 钙塑瓦楞箱

2 金属罐 3 复合包装 4 塑料包装

序号 产品小类 产品单元 车载钢罐体 车载铝罐体 车载玻璃钢罐体 大于450L 大于450L 大于450L 级别、类别或规格 5 罐体 非车载钢罐体 非车载铝罐体 非车载玻璃钢罐体 非车载塑料罐体 瓦楞纸箱 大于450L配车用、大于500L储存用 大于450L配车用、大于500L储存用 大于450L配车用、大于500L储存用 大于220L储存用 A、B、C 6 纸容器 重型瓦楞纸箱 7 木容器 纸桶 木箱(胶合板箱、纤维板Ⅰ类、Ⅱ类、Ⅲ类 箱) 木琵琶桶 Ⅰ类、Ⅱ类、Ⅲ类 胶合板桶 Ⅰ类、Ⅱ类、Ⅲ类 农药乳油类、化学试剂类 玻璃瓶 8 玻璃容器 注:(1)按产品标准分级或分类的产品单元,如企业取得Ⅰ级(或Ⅰ类)生产许可证的可以生产Ⅰ、Ⅱ、Ⅲ级(或Ⅰ、Ⅱ、Ⅲ类)产品,取得Ⅱ级(或Ⅱ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Ⅱ、Ⅲ级(或Ⅱ、Ⅲ类)产品, 取得Ⅲ级(或Ⅲ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Ⅲ级(或Ⅲ类)产品。盛装Ⅲ类危险品的钢桶、钢提桶、工业用薄钢板圆罐必须按Ⅱ级要求申证。

(2)对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集装袋的取证企业,如编织布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编织布外购;对聚乙烯吹塑桶生产企业,如只生产端手结构的桶,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 只生产端手结构;对纸箱的取证企业,如纸板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纸板外购。

(3)车载罐体指:出厂时与车固定在一起形成罐车的罐体。

(4)非车载罐体指:出厂时不连车的罐体。按其用途又可分为配车用和储存用(静置)。 (5)对车载罐体的取证企业,如配车用罐体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配车用罐体外购,而且提供方必须是取得危包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6)对钢塑或钢胶复合的罐体按车载钢罐体单元申证。

(7)已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如要生产常压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仍须申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

(8)非车载钢、铝罐体不包括加油站埋地油罐、油库(包括加油站)地面储罐和反应装置储罐。

(9)非车载塑料罐体材质为:硬聚氯乙烯层压板或改性聚丙烯层压板。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危包审查部)设在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资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广州市八旗二马路38号 邮政编码:510110

电 话:020-83304831、83398581

传 真:020-83304831 网 站:www.qmark.com.cn 电子信箱:wb@qmark.com.cn

联 系 人:朱丽萍、邓穗兴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 (设在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 邮政编码:250100 电 话:0531-88118777 传 真:0531-88118790

联 系 人:王微山

检验产品范围:钢桶、黄磷包装钢桶、固碱钢桶、内销电石包装钢桶、钢提桶、方桶、钢塑复合桶、工业用薄钢板圆罐、方罐与扁圆罐、气雾罐、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聚乙烯吹塑桶、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集装袋、钙塑瓦楞箱、瓦楞纸箱、重型瓦楞纸箱、纸桶、木箱、木琵琶桶、胶合板桶、玻璃瓶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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