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修订《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2012)》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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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建筑限界管理

第43条 铁路局必须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定期对管内建筑限界进行检测,并将办理超限货物运输线路的建筑限界资料报铁道部备案。

第44条 建筑限界资料应包括分区段的综合最小限界尺寸表和断面图,以及线路的相关技术资料(最小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最小道岔辙岔号等)。

第45条 办理超限货物运输线路上需要临时缩小既有限界施工时,施工单位应书面向铁路局申请,铁路局审核后上报铁道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46条 未经铁道部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擅自缩小原限界。设备和建筑物违章侵入铁路建筑限界的,应追究责任单位责任并限期拆除。

第九章国际联运超限货物的办理

第47条 经由铁路运输的进口(包括过境)超限货物,铁道部国际合作司(简称国际司)根据国际联运有关规定,在接到有关国铁路商定超限货物的文电后,会同运输局(必要时请有关铁路局参加)共同审核确定。对于可以接运的,除以电报答复有关国铁路外,还应通知国内有关国境铁路局。

国境站接到邻国铁路国境站的预(确)报后,须做好接运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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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货物到达国境站后,应根据本规则第10、11条的规定,向上级请示装运办法,根据批示的装运办法及时组织换装。

第48条 经由铁路运输的出口(包括过境)超限货物,装车站应按本规则第10、11条的规定,向铁路局请示。铁路局审核后向运输局和国际司请示。国际司接到请示后与运输局协商(必要时请有关铁路局参加),并根据国际联运有关规定同相关国铁路商定,商定结果通知运输局,由运输局下达有关铁路局。

第十章长大货物车的运用管理

第49条 长大货物车的备用、解除、使用和回送,应根据铁道部的调度命令办理,铁路局调度所间须互相进行预报。铁路局在接到铁道部下达的调度命令或接到邻局的预报后,要及时纳入日(班)计划,将车辆向指定到站挂运。沿途各站应快速挂运,不得积压。车站回送长大货物车时,应填写“特种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并注明到站和调度命令号码。

第50条 铁路局应在每月25日前向铁道部运输局提报次月长大货物车使用计划。每日18点将自局管内的长大货物车的出入、现在车位置、空重状况,按车型、车号、位置、发站、到站及时登记,并上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51条 长大货物车应严格按照车辆技术条件运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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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货物车常用技术参数表见附录一。

第52条 长大货物车18点登记簿和超限超重车辆(装、卸、运行)登记簿见格式四和格式五。

第十一章附则

第53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54条 铁路其它有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与本规则不符时,以本规则为准。

第55条 铁路局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局管内的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56条 本规则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铁道部前发《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79?铁运字19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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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机车车辆限界图

**轨面单位:mm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电气化铁路干线上运用的电力机车列车信号装置限界轮廓*电力机车在距轨面高350mm~1250mm范围内为167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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